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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提供虚假项目经理业绩将被认定为弄虚作假-长丰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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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2020)皖01行终5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8月16日,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受招标人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部的委托,发布了"双凤经开区金达路、金鸿路道路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须具有至少一例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同时,项目经理也须具有同样标准的业绩。

华茂园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园公司)为进行投标,提供了该公司与宁夏某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的"固原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西南新区(新城纵五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其中显示项目经理为任某民。2019年10月2日,案涉项目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华茂园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9年10月16日,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受理了书面投诉,认为华茂园公司涉嫌业绩造假,项目经理业绩存疑。县发改委向宁夏某创公司发出协查函,2019年11月4日,宁夏某创公司回函称:其存档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为陈某妹,不是任某民;所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公司没有存档,无法核实。

2019年11月21日,县发改委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华茂园公司提供虚假项目经理业绩。华茂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茂园公司的诉讼请求,华茂园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但重要的道理:投标时千万不能"耍小聪明"。华茂园公司以为只要项目真实存在,随便换个项目经理名字没人会查,结果栽了大跟头。

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弄虚作假?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1. 投标材料必须"原汁原味"
    不要为了满足招标要求而修改原始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关键文件。即使项目真实存在,只要信息与原始存档不一致,就会被认定为造假。就像本案,华茂园公司坚称项目是真实的,但项目经理名字对不上,照样被认定造假。

  2. 不要依赖"平台备案"代替原始合同
    华茂园公司曾辩称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备案,显示项目经理是任某民。但法院明确表示:交易平台上的信息是企业自己上传的,属于"单方证据",如果与原始合同不符,以原始合同为准。这就像你在网上说自己是某公司高管,但没劳动合同证明,谁会信呢?

  3. 项目经理变更要有正规手续
    华茂园公司辩称陈某妹因个人原因不能在现场,所以变更为任某民。但实际情况是:合同履行中变更项目经理,只需要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即可,根本不需要修改原始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如果真有变更,应该提供变更手续,而不是直接篡改原始文件。

  4. 建立投标资料"三级审核"机制

    • 一级审核:业务部门确保提供的业绩真实存在
    • 二级审核:法务部门核对所有文件与原始存档是否一致
    • 三级审核:高管最终签字确认,明确责任到人
  5. 造假成本远高于收益
    本案中,华茂园公司不仅失去了中标机会,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可能影响未来3-5年的投标资格。一次造假可能让企业损失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项目机会,实在得不偿失。

招投标不是"拼手速"的游戏,而是"比诚信"的竞赛。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把诚信放在首位,确保每一份投标文件都经得起"放大镜"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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