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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拖延结算将承担不利后果-颍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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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50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8月6日,发包人颍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安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阜阳颍上云湖春晓项目一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颍上某公司将阜阳颍上云湖春晓项目的消防工程交给安徽某公司承包施工,合同含税总价款为417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9%。

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价款90%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项目竣工备案前提供95%的发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生效后7日内,承包人应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二审结算完成后,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余额。质保金为工程价款的3%,质量保修期为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

2022年12月13日,案涉工程经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合格。一审结算金额为4444561.76元,二审结算金额为4433531.22元。颍上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000105.58元,安徽某公司已开具同等金额发票。案涉工程尚在质保期内。

颍上某公司主张工程结算总价款为4067459.84元,称未付款67354.26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安徽某公司则主张颍上某公司尚欠付工程款433425.64元及利息,并要求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颍上某公司于安徽某公司开具300419.7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日内支付该工程款及利息;安徽某公司在该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安徽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拖延结算可能带来重大风险。很多企业老板认为"拖一拖"就能少付点钱,结果反而要多掏腰包。具体来看:

第一,别以为拖着不结算是"高招",这可能是"自伤"。本案中,双方约定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集团审计为准,但颍上某公司迟迟不进行集团复审。法院给了机会让其申请鉴定,但他们就是不申请。结果呢?法院直接认定了二审结算金额,还让他们多付了近30万元工程款。很多老板以为拖时间能占便宜,殊不知法律有明确规定:该你做的工作你不做,最后吃亏的是你自己。

第二,发票问题别当成"小问题"。合同里明确写了什么时候该开多少发票,颍上某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这一点,要求安徽某公司先开好发票才能拿钱。这提醒我们:合同里写的每一项义务都很重要,特别是发票这种日常事务,看似小事,关键时刻可能成为拒付理由。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开票时间、类型和要求,同时自己也要按时履行开票义务。

第三,质保金不是"挡箭牌"。颍上某公司想用质保金当借口少付钱,但法院只扣除了3%的质保金(约13万多元),其他该付的照样得付。质保金是为保证工程质量设立的,不是用来拖欠工程款的工具。工程验收合格后,除了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应该及时支付,否则要付利息。

第四,优先受偿权比想象中更"实在"。颍上某公司以为消防工程不能单独拍卖,所以安徽某公司不能行使优先权。但法院明确说了:只要是你干的工程,欠的钱就能优先从工程变卖款里拿。这对施工企业是个好消息,但也要注意必须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主张,过期就作废了。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合同里一定要写清楚结算流程和时限,比如"几日内必须完成审计";
  2. 别在合同里签"审减不审增"这种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法院可能不支持;
  3. 工程验收后,及时书面催促对方结算,保留证据;
  4. 开票义务要重视,最好在合同里约定具体开票时间和方式;
  5. 发现对方拖延结算,及时发函催告,必要时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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