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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工程款结算纠纷-颍上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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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26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发包人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承包人某省某建集团(牵头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颍上县管仲御园、水岸学府棚改安置区项目工程总承包。

2021年9月10日,某省某建集团与某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水岸学府棚改安置区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洪都公司。洪都公司任命王某1为项目负责人。

王某1与张某签订《铝合金门窗委托加工合同》,将该项目的门窗和百叶加工安装工作委托给张某完成。

2021年8月9日,王某(受托方)与张某(委托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包干单价39元/㎡,百叶35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张某及王某1的要求完成加工工作。2023年7月25日,王某1向王某出具《加工门窗安装结算单》,总计工费760277.9元。

由于张某对王某1出具的结算单中工量及价格不予确认,法院委托安徽腾逸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王某为此支出鉴定费6000元。王某自认已收到承揽加工费6596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张某支付王某27263.7元及利息;王某1支付王某67280元及利息;张某支付王某鉴定费600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简单的"包工头没拿到钱"的纠纷,实际上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三个致命的法律风险点,让很多老板白白损失时间和金钱。

风险点一:合同主体不清,告错了人
王某以为项目是颍上某城建设公司开发的,就要求他们付款。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就像你跟小张签了买卖合同,却去找小李要钱一样不合理。颍上某城建设公司和某建集团根本不是王某合同的相对方,自然不用为张某的欠款买单。

企业应对:

风险点二:结算单没人签字,等于白纸一张
王某1给王某打了结算单,但张某不认可。就像你给客户开了发票,客户没签字确认,出了问题就说"这数不对"。最后只能花6000元做鉴定,还耽误半年时间。

企业应对:

风险点三:额外工作没签补充协议,钱该谁出扯不清
结算单里有打胶、误工补偿等费用,因为原合同没约定,法院判定由王某1个人承担。就像你答应帮客户多做点活,但没说加多少钱,最后客户说"这不属于合同范围"。

企业应对:

四、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合同不是走过场:别图省事用口头约定,再小的工程也要签书面合同
  2. 签字就是责任:结算单不签字=没结算,别不好意思催对方签字
  3. 证据随手存:手机拍照保存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别删,这些可能比合同还管用
  4. 链条要完整:从总包到分包,每个环节都要有合同对应,避免"断链"

很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不会有问题",但一旦发生纠纷,人情比纸还薄。合同规范不是不信任对方,而是对双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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