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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忽视物品清单管理将导致损失无法追回-宁国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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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主,您是否遇到过租出去的设备要不回来?或者明明借了东西,打官司时却因“说不清”而败诉?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教您避开租赁合同中的“隐形陷阱”。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1881民初48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判决书认定内容)
被告唐某因经营需要,于2018年4月30日租用原告宁国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一台,双方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约定租金6500元/月,租期暂定12个月(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支付租金时扣减12000元,并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塔吊及附属标准节。2019年1月31日,被告支付租赁费19500元;同年4月16日,支付10000元;同年5月18日,被告归还塔吊和标准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53000元,并归还四节标准节(声称每节价值8000元,共32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唐某支付原告租赁费38000元,但驳回了要求归还四节标准节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标准节未归还或具体价值。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说不清”就等于“要不回”?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犯的三个错误,导致真金白银打了水漂:

  1. “默认”不等于“法律认可”
    原告认为“标准节是塔吊的一部分,被告归还塔吊就等于归还标准节”,但合同里没写清楚标准节数量!结果被告归还时,双方对“到底借了多少节”各执一词:

    • 原告说借了19节,被告说只借了15节;
    • 原告负责人微信聊天中只提“欠1节”,却起诉要4节;
    • 关键教训:合同里必须单独列明附属物品清单(如“含标准节15节,编号XXX”),并让双方签字确认。别嫌麻烦——没白纸黑字,法院只能判“说不清的一方输”!
  2. 证据保存像“撒芝麻”,打官司时全漏光
    原告声称标准节价值32000元,却拿不出购买发票或评估证明;微信记录反而成了“反水证据”(自己说只欠1节)。更致命的是:

    • 归还设备时没签收条,只口头交接;
    • 10000元付款被认定为“塔吊租金”而非“场地费”,因合同到期后还在付钱,不合常理。
      关键教训
    • 交付/归还物品时,必须当场签《交接确认单》(写明数量、状态、时间);
    • 所有付款注明用途(例如转账写“塔吊租金2019年4月”);
    • 聊天记录别乱删——它可能救你,也可能坑你!
  3. 口头承诺全是“泡沫”
    被告主张“32000元尾款抵租金”,但合同只写了扣减12000元。法院直接说:没证据?那就按合同来! 最后只扣了12000元,多付的20000元打了水漂。
    关键教训:任何抵扣、延期等口头约定,必须补签书面补充协议。否则打官司时,法官只看“签字盖章的纸”。

给企业的行动清单
✅ 签合同前:拉出物品明细表(数量、编号、照片),双方签字+盖章;
✅ 交接时:拍视频/签单,注明“XX年XX月XX日,归还标准节15节,状态完好”;
✅ 收款后:立刻在合同附件写“已收XX元,用途为XXX”,避免年底对账“扯皮”。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认“我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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