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工程文件盖章确认后不能以 笔误 为由反悔-南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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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223民初29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8月10日,苏州某公司与南陵某公司签订《南陵华晟江山印项目示范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31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双方确认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审核造价3,442,343.1元,验收结果为质量合格。
苏州某公司提交了三份《情况说明》,其中两份内容一致,均载明:"由我司承建的南陵华晟江山印项目示范区精装修工程,本项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但本项目实际于2021年8月12日开工,于2021年9月9日施工完成,我司并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竣工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工期。为强化项目整体效果,经甲方提议,建议我司对示范区精装修施工部分细节进行优化,我司于2021年9月11日至9月17日重新整改并完成施工,项目最终于2021年9月18日正式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此工程项目全部依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不存在工期延误。"该两份《情况说明》建设单位落款处一份仅加盖南陵某公司印章,一份加盖公司印章并有"吴某"、"强某"签字。
另一份《情况说明》在施工完成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及重新整改时间与前两份不一致,分别为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10日、2022年9月11日至9月17日,其他内容一致,建设单位落款处有"吴某"、"强某"签字。吴某系南陵某公司项目经理。
南陵某公司欠付苏州某公司装修尾款108,348.8元,苏州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一审法院判决南陵某公司支付装修款108,348.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南陵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企业一旦对工程文件盖章确认,就不能以"笔误"、"经办人不记得"等理由反悔。
许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文件上日期写错了,这明显是笔误,我们不认。"或者"经办人员签字时没看清内容,这不算数。"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这些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在这个案件中,三份《情况说明》虽然在具体日期上有细微差别(主要是年份不同),但都明确表示"此工程项目全部依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不存在工期延误",并且都有南陵某公司的盖章或授权人员的签字。法院认为,这些文件已经构成双方就工期问题达成一致的有效证据,不能因为一些细微差别就全盘否定。
企业应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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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审核要严谨:在签署任何工程文件前,务必仔细核对内容,特别是关键条款如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等。不要认为"小错误没关系",任何笔误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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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管理要规范:确保签署文件的员工有明确授权,并且清楚了解文件内容。不要让"临时工"或"不清楚情况"的人随意签字盖章。公司应建立文件签署审批流程,重要文件必须经过法务或专业人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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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一致性要保持:如果需要多份相同文件,应确保内容完全一致。如确实需要修改,应明确标注"以最新版本为准",并收回旧版文件,避免日后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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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发现文件内容有误,应在签署前立即提出并更正。像本案中,南陵某公司在工程完工后长达两年多时间里从未提出工期问题,直到被索要尾款时才提出异议,法院自然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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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要增强:在工程过程中,要保留好所有往来文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中的关键证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内容基本一致,形式上的差异不影响效力",但事实恰恰相反。在法律上,有公司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的文件,就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即使存在细微差别,法院也会以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作为企业,一定要记住:盖章不是走过场,签字不是小事情。每一份文件都可能成为日后官司中的"呈堂证供"。在签署前多花十分钟认真核对,可能就避免了日后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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