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妥善保管合同结算资料,否则可能败诉-南陵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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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223民初16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5月6日,刘某因饲养番鸭向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交纳了押金4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合作养殖协议》,约定刘某向该公司缴纳4万元保证金,养殖4000只番鸭,公司按照每只5元支付刘某养殖劳务费。
2020年3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番鸭联营养殖合同书》,约定一年内公司向刘某提供鸭苗3-4批,以及保证番鸭质量的饲料以及药品。公司负责提供鸭苗、疫苗、饲料、药品等物资,刘某负责养殖场地和管理,并按照10元/羽向公司交纳番鸭押金(但刘某未再交纳,沿用之前的4万元保证金)。
合同约定,公司按照合格母番鸭7.5元/市斤,合格公番鸭6.5元/市斤回收,刘某负责养殖管理。公司回收成栏鸭后,应结算并支付款项。
2020年4月,公司向刘某提供了4080只番鸭苗,后因番鸭苗饿死部分,戴某(南陵县群众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提供饲料、药品。2020年6月,番鸭成栏后被公司收走,公司用出售鸭款支付给戴某62222元,但刘某仍欠戴某25889元饲料、药品款。
刘某起诉要求:退还保证金4万元、支付养殖劳务费2万元、垫付的饲料药品费25889元,共计85889元。
法院判决: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某养殖保证金4万元;给付饲料、药品费25889元;驳回刘某要求支付养殖劳务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看似简单的养殖纠纷,揭示了一个让企业栽大跟头的致命问题:结算资料保管不善,等于主动把钱送进别人口袋!
为什么法院支持了刘某的保证金和饲料药品费请求,却驳回了养殖劳务费的请求?答案就藏在"证据"二字里:
- 刘某能拿出明确证据证明她交了4万元保证金(有收据),也有法院判决书证明她欠戴某25889元饲料药品费
- 但对于养殖劳务费,她声称公司承诺"按每只5元计算则不扣减饲料药品费",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连视频记录都没拍到公司这么说)
- 而公司更惨,辩称丢失了装有结算单的公文包,导致法院无法查清成栏鸭的具体数量和金额
对企业老板来说,这简直是"自断经脉"式的教训:
1. 财务管理不能"马大哈"
公司声称丢失了与各农户的结算单,这种低级错误太要命!试想一下:你卖了100只鸭子,收了10万元,却因为没保存单据,被农户告到法院说你少付了2万元。你说你付了,但拿不出证据,法官能信谁?企业必须建立双备份制度:纸质单据锁进保险柜,电子扫描件存云端,重要交易记录至少保存5年。
2. 合同履行要"步步留痕"
从鸭苗交付、饲料签收到成品回收,每个环节都该有双方签字确认。本案中,公司让刘某签收饲料却没明确约定"签收即承担费用",结果法院认定饲料费该由公司承担。记住:没签字确认的交易,等于没发生!
3. 别把口头承诺当"圣旨"
刘某主张公司曾口头承诺"按每只5元则不扣减",这种说法在法庭上就是"空气"。企业与农户约定任何条款,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合同,口头说的再好听也没用。
4. 押金退还别"拖字诀"
公司拖着4万元保证金不退,不仅违反合同,还给了对方起诉的把柄。该退的钱及时退,既守信用又能避免纠纷。多花50元快递费寄回保证金,可比打官司省几千元诉讼费划算多了!
5. 第三方债务要"明算账"
公司用卖鸭款替刘某付饲料钱,本是好意,但没做好结算记录,导致双方对账目各执一词。处理这类债务时,必须三方当面确认并签字,避免"好心办坏事"。
给企业主的3条保命建议:
- 设立"合同小管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所有合同及履行单据,每周检查归档情况
- 推行"签字文化":物资交接、款项支付必须双方签字,手机拍照存证
- 季度对账制度:每季度末与合作农户核对账目,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记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企业不怕遇到纠纷,就怕遇到纠纷时拿不出证据。花小钱建好档案系统,远比花大钱打官司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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