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出事故被挂靠企业也要担责-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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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28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16日12时30分许,何某驾驶皖A×××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通过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阿里山路与龙桥路交叉口处,与由南向北通过该交叉路口的由赵某1驾驶的皖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坐人王永贵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1负次要责任,王永贵等人无责任。
皖D×××**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及实际所有人系何某,挂靠在肥西县某海运输有限公司从事交通运输,该车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分别经评估为7535元、12573元,合计20108元,支付鉴定费800元。车辆施救支付施救费1000元。
皖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系赵某1,实际所有人系赵某2,挂靠在合肥某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从事交通运输。该车在人寿财某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
法院判决:人寿财某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050.43元;赵某1赔偿3921.97元,赵某2、合肥某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企业如何防范挂靠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很多企业忽视的严重问题:挂靠经营看似简单省事,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尤其对运输行业企业来说,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核心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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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不等于"甩手"
赵某2把自己的客车挂靠在合肥某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名下经营,结果出了事故,分公司也要一起赔钱!法院明确指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即使车辆不是你的,只要挂靠在你名下,出了事故你就得和车主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不能覆盖全部损失
很多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只赔了车辆损失、施救费等直接损失,而高达12573元的停运损失却被认定为"间接费用",保险公司明确免责,最终要由赵某1、赵某2和运输公司一起承担。很多企业不知道,停运损失、评估费等间接损失往往是大头,而保险通常不赔这些! -
责任比例不等于赔偿比例
赵某1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0%),但因为挂靠关系,运输公司要为他的30%责任承担连带赔偿,相当于运输公司也要为这30%负责。如果事故严重,赔偿金额巨大,企业可能面临巨额债务。
企业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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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核挂靠车辆和司机资质
不要只收管理费就完事!必须定期检查挂靠车辆的安全状况,核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否有效,确保车辆定期年检、保险齐全。本案中如果运输公司平时多检查,或许能避免这起事故。 -
完善挂靠协议,明确风险分担
挂靠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发生事故后,挂靠方(车主)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被挂靠方(运输公司)先行赔付后,有权向挂靠方全额追偿。同时要求挂靠方提供足额保证金或担保。 -
购买足额补充保险
除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建议额外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补充险种,特别是要覆盖停运损失。本案中如果运输公司要求挂靠方购买了停运损失险,就能避免承担这近4000元的赔偿。 -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定期对挂靠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建立驾驶员安全培训制度,对多次违章或事故频发的挂靠车辆及时终止挂靠关系。不要等到出事才后悔! -
谨慎选择挂靠对象
对挂靠方的经济实力、信用状况要充分了解,避免与高风险人群建立挂靠关系。对于经济能力差的挂靠方,可要求其增加保证金比例。
特别提醒:随着《民法典》实施,对挂靠经营的监管更加严格,企业不能再抱着"收钱不管事"的心态经营。一次重大交通事故,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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