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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付工程款必须取得书面确认否则可能被追回-怀远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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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3)皖0321民初72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7年2月18日,怀远县某泽园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泽园公司将怀远县某泽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发包给龙某公司承建。2018年8月1日,龙某公司与上海永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协议书》,龙某公司将某泽园住宅小区一期防水工程分包给永某公司。2020年1月23日,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以龙某公司同意某泽园公司将支付给龙某公司的工程款中的一百万元直接支付永某公司用于代付防水工程款为由,向某泽园公司申请防水工程款100万元。某泽园公司于当天向永某公司代付防水工程款100万元。后因某泽园公司核算发现向龙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超付,遂于2020年9月7日起诉龙某公司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在该案审理中,龙某公司对某泽园公司提供的代付100万元证据明确否认,表示“该笔款项并非受龙某公司委托支付,龙某公司对此不知情”。法院最终认定该100万元不应视为某泽园公司已付龙某公司的工程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永某公司向某泽园公司返还100万元工程款;驳回某泽园公司要求龙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永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

三、核心观点:代付工程款不签书面协议?小心钱打水漂!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某泽园公司好心帮龙某公司代付了100万元防水工程款给永某公司,结果龙某公司不认账,法院判永某公司必须把钱退回来!为什么?因为某泽园公司只凭口头承诺就付款,没留下任何书面证据。永某公司辩称“三方口头约定过”,但法院说了:嘴上说的不算数,得有白纸黑字!最终这笔钱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永某公司拿钱没合法理由,必须还。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1. 代付工程款必须“先签字,后打款”
    本案中某泽园公司以为“龙某公司口头同意”就能代付,结果吃了大亏。现实中,发包方(如某泽园公司)若要代总包方(如龙某公司)向分包方(如永某公司)付款,必须让总包方出具书面委托书或三方协议。哪怕对方是“老熟人”,也要把“同意代付”写清楚、盖上公章。口头承诺在法庭上等于零,一出纠纷就“死无对证”。

  2. 付款凭证不能“偷工减料”
    某泽园公司只保留了永某公司的预付款申请单,但上面没有龙某公司的签字盖章。法院直接认定“这不是有效支付”。企业付款时务必检查:

    • 付款单据是否由责任方(总包方)签字确认
    • 转账备注是否写明“代XX公司支付XX工程款”?
      一张没签字的申请单,可能让你白花100万!
  3. 别信“事后补救”
    永某公司辩称“某泽园公司可另案向龙某公司要钱”,但法院指出:某泽园公司已因证据不足在另案败诉,钱根本要不回来。企业常见误区:以为“先付了再说,后面补材料”。但一旦对方反悔,败诉风险极高。付款前把手续做全,比事后打官司省10倍力气!

总结防范口诀:

代付工程款,书面是底线;
口头全作废,签字才保险;
单据缺公章,百万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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