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金应及时返还,超期未提质量问题不能扣留-怀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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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终269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初,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远公司)与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某泰公司承建新河杰座19#、20#、21#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完成付足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返还2%,满三年无质量问题返还1%。合同履约金40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后返还完毕。
某泰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进场施工,2017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2019年1月16日,工程结算审定价为77286386元。截至2020年12月22日,某远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9241726元,尚欠工程款8044660元。同日,双方形成结算对账单,确认某远公司还应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400万元、支付误工费36.5万元、发票多开的税费133283.68元等。
某泰公司起诉要求某远公司支付工程款954万余元、返还履约金400万元及利息等。某远公司上诉称:应扣除工程保修金(因保修期未到期且存在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违约金77万元,不应支付2019年4月16日到2020年6月22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远公司需支付某泰公司工程款8044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22日逾期付款利息277849.35元、误工费365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发票多开的税费133283.68元及利息。
三、核心观点: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日起算,超期未提质量问题则保修金应全额返还
这个案例对企业有三个重要警示,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
第一,保修期起算点不能搞错,必须从竣工验收日开始计算。 很多企业误以为保修期是从合同签订日或工程开工日开始算,但本案明确: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某远公司工程于2017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保修期就应从这一天起算。到2019年10月26日满两年,2020年10月26日满三年。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避免后期扯皮。
第二,质量问题证据必须在保修期内提出,过期无效。 某远公司二审提交了2021年9月拍摄的外墙质量问题视频,但此时已超过三年保修期。法院明确指出:视频"无法证明在上述约定的工程保修金退还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这就提醒企业: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在保修期内书面通知施工方并留存证据,超期再提,法律不支持。建议企业建立质量巡查制度,竣工后第一年每季度、第二年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三,合同条款表述要清晰准确,避免歧义。 本案中双方对"保修期满二年返还"的理解产生争议,某远公司认为应指工程完工后固定两年,但法院结合合同上下文认定应从竣工日起算。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关键条款如"保修期"、"竣工日"、"付款条件"等必须定义清楚,避免使用"完工后"等模糊表述,最好加上"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等限定语。
此外,本案还暴露出两个常见问题:一是反诉不及时,某远公司想扣工期延误违约金,却未在一审提出反诉,导致二审不予处理;二是财务对账不细致,双方2020年12月对账时,某远公司已逾期支付多笔工程款,却未在对账时提出异议,导致仍需支付高额利息(按银行利率3倍计算)。
企业防范建议:
- 竣工即建档:工程竣工验收后立即建立保修档案,标注各部位保修截止日期
- 问题及时报:发现质量问题24小时内书面通知施工方,留存快递凭证
- 合同要明确:保修条款写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避免歧义
- 对账需谨慎:付款前核对每笔款项是否逾期,逾期利息要当期结算
- 纠纷早处理:有争议事项应在一审中全部提出,避免"二次诉讼"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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