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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约定决定付款期限起算点-芜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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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202民初65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5月25日,芜湖中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即为含山县能某铸造有限公司供应覆膜砂。同年6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产品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卖方向买方供应覆膜砂、粘结剂、呋喃树脂、固化剂、硅砂,单价分别为860元/吨、4元/公斤、7500元/吨、2200元/吨和380元/吨;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为按买方实际需求清单供货,汽运至买方仓库,费用由卖方承担;质量和数量在到货后7天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产品合格;卖方根据买方要求,按照买方实际采购数量到货后开具全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买方收到货及发票后30天内付清货款,付款方式为电子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支付。若买方不能按时付款,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另买方从收货之日起,每日按银行基准利率承担违约金;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日期间,芜湖中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共向含山县能某铸造有限公司供货25笔,货款共计619548.2元,含山县能某铸造有限公司仅支付了货款41万元,尚欠货款209548.2元未能付清。芜湖中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最后一笔货物向含山县能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

法院判决含山县能某铸造有限公司支付芜湖中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954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1.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3793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付款期限"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判决可能会纳闷:货物5月2日就送到了,为什么6月28日才开始算逾期?明明已经过了30多天,不应该从5月2日开始算吗?

关键就在合同中的那句"买方收到货及发票后30天内付清货款"!

这看似平常的一句话,却决定了整个付款期限的起点。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是:付款期限不是从收货日开始计算,而是要同时满足"收到货物"和"收到发票"两个条件后才开始计算30天。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1. "货到即付款"思维误区
    很多老板以为"货到30天付款"就是货物交付后30天,却忽略了合同中可能写的是"收到货及发票后30天"。本案中最后一笔货5月2日送达,但发票5月28日才开,付款期限自然从6月28日开始计算。

  2. 发票交付证据缺失
    卖方开了发票就直接给对方,却没保留对方签收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可能说"没收到发票",付款期限就被无限拖延。本案中卖方能胜诉,正是因为提供了最后一张发票开具时间为5月28日的证据。

  3. 违约金约定模糊
    合同约定"按银行基准利率承担违约金"太笼统。现在银行已不公布"基准利率",导致法院要根据司法解释按LPR的1.5倍来计算。如果明确约定"LPR的1.5倍",维权会更顺利。

企业实操防范指南:

签订合同时——把付款条件写"死"
不要简单写"30天付款",而要明确:

发票管理——让每张发票"会说话"

催款时机——别等欠款变"陈年老账"

违约责任——把数字写进合同
直接约定:"逾期付款按当期LPR的1.5倍支付违约金",避免法院自由裁量。
注:当前LPR约3.45%,1.5倍就是5.175%,20万欠款一年就是1万多元利息!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长期合作不用太计较",但本案中欠款仅20万出头,含山县能某公司就要多付近万元利息,还承担近4000元诉讼费。如果欠款金额更大、时间更长,这个数字会非常惊人。更严重的是,如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影响贷款、招投标甚至老板出行。

法律不会因为"我们是老客户"就网开一面。每一份合同都是企业的"护身符",签的时候多花10分钟明确条款,能避免日后几个月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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