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逾期不办房产证要赔钱并退还乱收费-含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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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2民初120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3月21日,潘某与含山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潘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含山县仙踪家园2幢1单元302室。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23.23平方米,单价2080元/平方米,总价款256326元;出卖人承诺交房之日完成供水、供电、道路、排水工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潘某至2014年10月23日陆续交房款累计256326元、2015年7月20日交纳住房专项维修基金2563元、2015年7月20日交纳购房契税5126.52元;2014年10月23日因潘某需要入住,含山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潘某缴纳水电入户费2000元。潘某所购房屋于2015年7月20日在房产登记部门备案,但备案后该公司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导致潘某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含山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协助潘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563.26元;退还水电入户费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共计31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房地产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点。法院判决清晰表明:开发商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否则不仅要赔钱,还得退还乱收费。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重点提醒各位老板注意以下几点:
1. 办证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软任务"
合同约定"交付使用后20日内提交办证资料"是硬性规定,不是商量着来的。本案中开发商拖延多年不协助办证,结果被判支付房款1%的违约金(2563.26元)。很多企业觉得"反正业主已经住了,拖几天没事",但法律上这就是违约。建议:建立交房后的办证跟踪机制,设置专人负责,把"20天"当作死线来执行。
2. 水电入户费等"惯例收费"都是违法的
开发商收2000元水电入户费,理由是"行业惯例",但法院认定这属于开发商应承担的基础设施费用,必须退还。类似还有"燃气初装费""网络开户费"等,只要合同没明确约定由业主承担,都是违法收费。提醒:别再打着"代收"旗号收这些钱,每笔收费必须有合同依据或政府文件支持。
3. 公司"跑路"不等于责任消失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下落不明、拒不到庭,法院照样缺席判决,所有责任照单全收。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没了就没事了",但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甚至影响个人征信。警示:即使公司经营困难,也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清算,而不是一跑了之。
4. 合同条款要"说到做到"
合同里写明了"完成供水供电工程",但开发商却让业主另交入户费,这属于典型的"说一套做一套"。法院正是根据合同条款判定开发商违约。建议:签合同时别为了促销随便承诺,写进合同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日后被告的证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每月自查一次已售房屋的办证进度,建立台账
- 整理所有收费项目,删除没有合同或政策依据的"惯例收费"
- 交房时向业主书面说明后续办证流程和时间节点
- 保留所有费用缴纳凭证,至少保存10年
企业发展难免会遇到困难,但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守住法律底线。一个看似小的违约行为,可能引发连锁诉讼,让企业雪上加霜。本案中开发商因2000元水电费和2500多元违约金被起诉,最终却要承担近5000元的直接损失,还搭上诉讼成本和企业信誉,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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