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驾驶半挂车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凤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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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1126民初31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8年11月21日,夏苏华驾驶三轮电动车转弯时操作不当侧翻,乘车人夏之明摔下后被闫辉驾驶的皖M×××/蒙A×××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致夏之明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夏苏华负主要责任,闫辉负次要责任,夏之明无责任。
皖M×××**牵引车登记在凤阳某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刘某良(挂靠经营),该车在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闫辉持有的A2驾驶证处于"增驾实习期"。保险公司以"实习期驾驶半挂车属免责情形"为由,拒绝商业险赔偿,仅在交强险赔付11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大地财险凤阳支公司再赔偿夏某等192,695.55元,驳回其他诉求。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两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实习期"≠"不能开车",免责条款可能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驾驶员闫辉在"增驾实习期"驾驶半挂车属于免责情形。但法院明确指出:
- 法律规定的"实习期"仅指初次领证后的12个月,不包括增驾后的实习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
- 驾驶员持有A2证,本身就具备驾驶半挂车的资格,实习期只是学习阶段,不剥夺驾驶权;
- 保险合同若未明确写明"增驾实习期免责",且未向企业充分说明,发生争议时法院会作出对投保企业有利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
企业应对建议:
- 买保险时别当"签字机器":要求保险业务员逐条解释免责条款,特别是"实习期""无证驾驶"等模糊表述,必须书面确认增驾实习期是否免责;
- 保留证据链:保存投保单、条款说明录音、业务员承诺记录,避免事后保险公司"甩锅"。
风险二:挂靠车辆出事,登记公司难逃连带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刘某良,但挂靠在凤阳某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法院虽未直接判该公司赔款(因保险足够覆盖损失),但明确指出:
"凤阳某煌物流作为登记所有人,从车辆运营分享利益,负有管理义务,未尽义务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应对建议:
- 拒绝"空挂靠":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车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
- 挂靠方必须购买足额保险(交强险+100万以上三者险);
- 驾驶员资质审查由挂靠方负责,企业定期抽查;
- 事故赔偿优先由挂靠方承担,企业垫付后有权全额追偿。
- 每月查车查人:建立车辆档案,核查驾驶员驾驶证状态(尤其增驾实习期)、车辆年检、保险有效期,留痕管理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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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企业名称及人名已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