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断供导致开发商代偿,合同可解除并索赔-凤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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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53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1日,凤阳某润置地有限公司与宋某签订《滁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宋某购买凤阳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29.99平方米,总价610953元。付款方式为首期款130953元,余款480000元由宋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某阳支行申请按揭贷款,贷款期限360个月(2019年8月8日至2049年8月8日),凤阳某润置地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宋某付清首付款,并与中国工商银行某阳支行签订《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但截至2021年5月13日,宋某累计4次未按时偿还银行按揭本息,导致凤阳某润置地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银行代偿495734.27元。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买受人断供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合同自动解除,买受人需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6109.53元),出卖人可从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代偿款和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
- 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宋某需在10日内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 凤阳某润置地有限公司返还宋某购房款610953元,但扣除代偿款495734.27元和违约金6109.53元后,实际仅需返还109109.20元;
- 案件受理费由宋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房屋买卖中的“断供”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购房者违约,实则暴露了开发商的潜在风险——当你为买房人提供贷款担保时,对方一旦“断供”,你可能被迫代偿大笔资金,甚至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但判决也给出了关键启示:合同条款写得清、追责流程走得顺,企业就能化被动为主动。
为什么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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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担保责任变“无底洞”
开发商常为促进销售,自愿为购房者提供银行贷款担保。但一旦购房者失业、破产或恶意断供(如本案宋某),银行会直接要求开发商“兜底”还款。本案中,凤阳某润置地有限公司白白垫付近50万元,若合同没约定追偿权,这笔钱可能永远收不回。 -
风险点2:合同解除难执行
很多企业以为“解除合同”很简单,但实践中常因条款模糊卡壳。比如:没写清“断供几次算违约”“代偿后多久能解约”,导致官司拖几年。本案开发商赢在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写明:“代偿之日合同自动解除+买方需付1%违约金”,法院直接采信,10天内就判清了所有责任。
给企业的3条防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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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写死”关键条款
- 明确约定:断供几次(如累计3次)就算根本违约;代偿后合同自动解除;买方需承担代偿款+违约金(建议按总房款1%-3%设定,别太低);开发商有权直接扣款。
- 错误示范:只写“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解约”——太模糊,法院可能不支持。
- 正确操作:像本案一样,把触发条件、操作流程写进补充协议,避免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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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还款,别等“爆雷”再行动
开发商应和银行建立信息同步机制(比如每月查一次还款记录)。本案中,宋某断供4次后开发商才行动,其实损失已扩大。建议:- 断供1-2次时,立即发函催告;
- 断供超约定次数,马上启动代偿+解约程序,别拖到银行起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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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后“钱房两收”要闭环
很多企业解除合同时只盯着房子,忘了钱!本案开发商高明在两点:- 用合同条款锁定“代偿款直接抵房款”,避免额外打官司追钱;
- 要求买方配合注销备案(否则新买家无法过户),减少后续纠纷。
记住:解约不是终点,必须确保“房子能二次销售+垫付款100%收回”,才算真正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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