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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房屋买卖合同做担保小心无效-凤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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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5)皖04民终55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凤台县某乙有限公司(出卖人)与王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仕林金阶2幢1704室房屋出售给王某,房屋建筑面积112.11平方米,总价款462540元,王某应于2017年10月13日前付清房款,某乙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房。2018年6月8日,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9年,某乙公司向安徽凤台某有限公司申请贷款980万元,凤台县某甲有限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某乙公司将案涉房屋作价783424.68元向某甲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24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同一房屋"出售"给某甲公司,总价783424.68元,双方办理了网签备案。2020年7月31日,某乙公司再次贷款98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某甲公司继续担保,某乙公司仍以该房屋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某乙公司无力还款,某甲公司代偿本息1007万余元。2023年4月10日,某甲公司张贴公告声称房屋归其所有。王某因房屋权属问题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网签备案。案涉房屋至今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需共同撤销房屋网签备案,某乙公司要协助王某办理新的网签备案,但驳回了王某要求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核心风险提示:虚假房屋买卖担保,企业权益可能"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着是"一房两卖",实则是企业踩了个大坑:用房屋买卖合同伪装成担保,结果担保权益彻底落空

为什么某甲公司的"妙招"会失败?
某甲公司以为:和某乙公司签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办个网签备案,就能稳稳保住担保权。可法院一查就露馅了:

法院直接认定:这是虚假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本案适用旧法《民法总则》),"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甲公司空有网签备案,却因形式违法,连抵押权都算不上,最终只能乖乖撤销备案。

企业该吸取什么教训?

  1. 担保别"偷工减料":想用房屋担保债权,必须老老实实办理抵押登记!签个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就像用纸糊盾牌——看着结实,一碰就碎。
  2. 操作要"名实相符":如果真是买卖,必须真实付款、开发票、办过户;如果是担保,就签《抵押合同》并登记。混用两种方式,法院一定严查
  3. 证据要"铁证如山":王某能赢,关键是他有装修合同、付款记录(父亲转账14万元)、某乙公司盖章的收据。而某甲公司拿不出付款证据,光靠一纸合同根本站不住脚。

一句话总结:企业做担保,形式合法比"自以为聪明"更重要!用买卖合同替代抵押,轻则担保落空,重则涉嫌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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