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凤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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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421民初489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聚红盛酒店系缪某与赵某共同经营的酒店,工商登记字号为宏某酒店。宏某酒店的股东系缪某和赵某。缪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李国勇系以弘某木雕经营部为字号对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6月30日,凤台聚红盛酒店(甲方)与弘某木雕经营部(乙方)签订《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聚红盛门头制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自2009年6月30日开工至2019年7月20日完工,合同总价格70000元,签订合同时先付定金20000元。缪某代表宏某酒店、李国勇代表弘某木雕经营部在合同落款处签名。2019年10月31日,缪某与李国勇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单上共同签字确认"余款共下欠叁万陆仟伍佰元整(¥36590.00)"。
法院最终判决:宏某酒店需要支付田某装修款36500元及相应利息,缪某、赵某作为股东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核心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装修款拖欠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一个让很多企业主"猝不及防"的法律风险——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导致股东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为什么缪某、赵某要为公司欠款"背锅"?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宏某酒店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缪某作为股东,直接以个人名义与弘某木雕经营部签订合同,并支付部分工程款,这属于典型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说白了,就是股东把公司当成了自己的"钱袋子",公司账和个人账不分家。
很多小企业主都有这样的误区:"公司是我开的,我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我的钱"。殊不知,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有限责任"——股东只需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一旦财产混同,这种"保护伞"就失效了,股东个人财产也要被用来偿还公司债务。
另外两个值得注意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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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陷阱:结算单上写着"叁万陆仟伍佰元整(¥36590.00)",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法院按照"大写优先"的原则,只认定了36500元。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保大小写金额完全一致,避免日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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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混乱埋隐患:合同是以"凤台聚红盛酒店"名义签订,但实际工商登记名称是"宏某酒店",而签字的却是股东缪某个人。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做法,直接导致了股东被认定为债务责任人。
给企业主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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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公私分明"底线: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必须严格分开,公司收支绝不经手个人账户,个人消费绝不从公司报销。哪怕是一分钱的混用,都可能成为日后被认定财产混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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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同签署流程: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以公司全称签署,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股东个人不要随意以个人名义签公司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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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即使是小公司,也要建立基本的财务账册,确保每笔收支清晰可查。建议聘请专业会计或使用正规财务软件管理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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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要明确:夫妻共同经营或多人合伙的企业,务必签订书面股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因权责不清产生纠纷。
很多企业主觉得"公司就是我的,我爱怎么管就怎么管",等到官司打输了才发现,自己辛辛苦苦积累的个人财产也可能被用来偿还公司债务。规范公司治理看似麻烦,实则是对企业主个人财产的最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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