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企业未遵守先征后采原则需全额赔偿损失-凤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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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1)皖0421民初564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05年,凤台县岳张集镇前岗村某体材料厂在岳张集镇前岗村建设成立,主要从事水泥预制件、免烧砖加工和销售,建成后一直正常经营。后来因淮南某业集团张集某矿采煤导致地面沉陷,造成该材料厂无法继续生产。淮南某业集团对材料厂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了登记,但材料厂多次找对方要求赔偿,始终没有结果。材料厂为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淮南某业集团和张集某矿共同赔偿材料厂108,459.5元(包括厂房、设备、经营损失等),同时驳回材料厂的其他赔偿请求(如搬迁费)。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守住“先征后采”红线,否则赔偿跑不掉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给企业敲响了警钟:采矿或类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先征后采、先搬后采”原则,否则即使时隔多年,企业仍可能被“秋后算账”赔钱!
为什么这么说?
- “先征后采”不是摆设,是硬性要求:法院明确指出,淮南某业集团张集某矿虽然是合法采矿企业,但违反了“先征后采”(先补偿后开采)和“先搬后采”(先搬迁受影响居民再开采)的基本原则。采煤导致地面沉陷,直接让隔壁材料厂关门停产,这属于典型的“自己挖坑自己填”——企业必须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买单。
- “过了时效”未必能赖掉:被告辩称材料厂起诉超过3年诉讼时效(即“太晚告我,不算数”),但法院没采纳。因为材料厂能证明自己一直不知道损失何时确定(比如赔偿标准何时明确),所以起诉没超期。对企业而言,别以为拖几年就能躲过赔偿,关键看权利人是否“明知损失却拖延”。
- 损失计算有讲究,留证据才能不吃亏:法院没全盘接受材料厂的索赔,而是根据登记表、当地补偿标准逐项核减(比如只认铁皮厂房、下水道等实际损失,不认搬迁费)。这意味着:
- 企业日常要主动登记周边财产(如本案被告做了登记表),避免事后扯皮;
- 赔偿时按政策标准来(如当地文件规定停产损失每月每平米20元),漫天要价行不通。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 开工前先“扫清障碍”:采矿、施工前务必确认是否影响周边建筑或企业。该补偿的提前补偿,该搬迁的协助搬迁,保留书面记录(比如登记表、协议)。别学本案被告,以为“合法采矿”就能高枕无忧——违法操作(如未落实先搬后采)照样赔钱!
- 损失发生后别“装鸵鸟”:一旦发现沉陷、裂缝等问题,立即联合受影响方评估损失,按政府标准协商赔偿。拖着不处理?可能让小问题变大赔偿,还可能被认定“故意拖延”导致诉讼时效不成立。
- 证据链要闭环:日常经营中,拍照留存周边环境、签订合同注明“可能受采矿影响”等条款。万一出事,这些能帮你减少赔偿金额(比如证明损失不全是你的责任)。
结尾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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