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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能随意退保,保险公司违规退保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定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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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皖11民终415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2月26日8时许,孙某驾驶皖M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定远县××路××道交叉口西大数据中心右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经定远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在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左侧面颅多发骨折等伤情。经司法鉴定,王某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

车辆转让情况:该车辆于2023年5月6日转让至定远某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牌号码变更为皖MR;2023年10月1日转让至孙某元名下,车牌号码变更为皖M1;2024年8月15日转让至定远某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车主为孙某元。

某保险公司巢湖分公司上诉称,原车主孙某已于2023年12月4日向该公司申请退保交强险,并出具了书面《承诺书》,承诺退保后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孙某退还了交强险保险费611.22元,因此认为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巢湖分公司赔付王某24873.73元;二审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巢湖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保险公司与孙某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仍需在原保险期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交强险不是普通保险,不能想退就退!

这起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常犯的重大法律误区:交强险不是普通商业保险,不能像其他保险那样随意退保!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投保人自己要求退保,还写了承诺书说'出了事自己负责',我们当然可以退保免责。"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白纸黑字写着:交强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什么情况下才能退保交强险?法律只规定了四种情形:

  1.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
  3. 车辆办理停驶
  4. 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

本案中,孙某申请退保时,车辆既没有被注销登记,也没有办理停驶,更不是丢失的车辆,完全不符合法定退保条件。更严重的是,某保险公司巢湖分公司自己都清楚"不符合交强险退保管理规定",却仅仅因为孙某承诺"自己承担损失"就办理了退保手续。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形式审查≠合法合规: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投保人一纸承诺就办理退保,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退保条件。本案中保险公司只做了"形式审查",却忽视了"实质审查"义务,结果自食苦果。

  2. 交强险不是普通合同: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具有社会公益性。企业不能把交强险当作普通商业合同来处理,必须认识到它的特殊法律地位。

  3. 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即使保险公司有内部退保管理规定,也不能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制定内部规章时,必须确保与上位法一致。

  4. 违规退保代价巨大:本案中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后,不仅仍需赔偿2.4万余元,还要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看似"省事"的操作,反而带来更大损失。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本案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在追求业务效率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那些看似"灵活变通"的操作,往往埋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爆发,企业将付出远超预期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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