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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后即使工资由他人代发企业仍需承担工伤责任-许昌行政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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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4)豫10行终000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李某鸽于2022年2月25日至2月27日在禹州市某瓷业有限公司工作过三天,后因故离开。2022年5月底,李某鸽与案外人王晓阳一同到禹州市某瓷业有限公司成型车间工作,王晓阳在一层负责制胚、压胚工作,李某鸽在二层负责起胚、推胚工作。禹州市某瓷业有限公司按照王晓阳制胚量及合格率把工资结算给王晓阳,王晓阳再按李某鸽推胚的车数,通过微信给李某鸽结算工资。2022年7月4日,李某鸽在推胚时不慎从升降机口坠落,由禹州市某瓷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平和王宏远及王晓阳将李某鸽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禹州市某瓷业有限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李某鸽以其是在禹州市某瓷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为由,向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李某鸽与被申请人某瓷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瓷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6月25日,禹州市人社局受理李某鸽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鸽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禹州市某瓷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李某鸽所受伤害为工伤,企业需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用工管理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重大风险点:即使企业没有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直接给员工发工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企业仍要承担工伤责任!

本案中,某瓷业公司最大的误区是认为:"我们只把钱给王晓阳,李某鸽的工资是王晓阳发的,跟我们没关系"。但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李某鸽实际上是在为某瓷业公司提供劳动——她在公司车间工作、使用公司设备、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通过王晓阳间接管理她并结算报酬。这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企业需要警惕的三个风险点:

  1. "转包"不等于"免责":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采用"包工头"模式,把某项工作整体包给个人,再由这个人找人干活。但本案告诉我们,如果包工头找的人实际上是在为你的企业服务,你仍然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特别是当受伤员工的工作场所、工具、内容都受企业控制时,法律上很难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2. "垫付医疗费"不等于"人情帮助":本案中企业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这原本是好心,但在法律上反而成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很多企业出于人道主义垫付医药费,却没意识到这可能成为日后认定工伤的有力证据。正确做法是:在未明确责任前,不要轻易垫付医疗费,或垫付时必须注明"仅为临时救助,不视为承认责任"。

  3. "举证责任倒置"对企业不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当员工认为是工伤而企业不认为是工伤时,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不是工伤",而不是员工要证明"是工伤"。本案中企业一直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但没提供反证,最终败诉。很多企业败诉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而是因为没意识到法律把举证责任压在了自己肩上。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用工管理不能只图省事、省成本。一个看似"灵活"的用工方式,可能让企业付出十倍的工伤赔偿代价。别等到员工躺在医院了,才想起当初没签合同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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