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满足这四个条件就能阻止银行收房 - 永城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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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481民初1349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宋某和余雷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宋某以11万元购买余雷名下位于永城市某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字第201306722号)。2015年8月17日,余雷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全部房款11万元。此后宋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从2019年起缴纳水费。
2020年,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农商银行”)因与余雷、庞某的金融借款纠纷,持法院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确认永城农商银行对余雷名下抵押房产(含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23年12月,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已买房并实际居住,要求中止执行。法院最初裁定中止执行后,永城农商银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该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永城农商银行的诉讼请求,宋某有权阻止银行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表面是“银行收不回抵押房”,实则是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你以为牢牢抵押的房产,可能早就不属于债务人了! 重点看法院支持宋某的四个关键条件,企业日常交易中极易踩坑:
1. “签合同时配偶没签字”=埋下大雷
余雷卖房时,妻子庞某全程不知情(庞某在庭审中称“余雷从没提过房子的事”)。但法院认为:宋某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有效合同,且余雷是房产证登记人,合同本身合法。
企业风险提示:
- 企业接受房产抵押前,必须查清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
- 若是夫妻共有房产,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抵押,否则可能像本案银行一样“竹篮打水”。
- 建议: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对方提供结婚证、配偶同意抵押声明书(需面签),避免“被不知情”。
2. “现金收条+口头承诺”可能让你血本无归
宋某仅凭一张“收到11万元购房款”的收条和水费记录,就证明了“已付全款+实际入住”。而银行辩称“无转账凭证”,法院却认为:长期居住事实比转账记录更有说服力。
企业风险提示:
- 企业作为卖方:收房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备注“购房款”,保留流水!现金交易等于主动制造纠纷。
- 企业作为买方:付款后立即换锁、交水电费、办物业登记,用生活痕迹证明“你已实际入住”。
- 特别注意:口头承诺“很快过户”最危险!本案宋某因“未及时办过户”差点丢房,企业交易务必30日内完成过户。
3. “抵押权≠绝对安全”,小心买房人“后来居上”
银行认为“我有抵押权,买房人只是普通债权”,但法院明确:买房人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
✅ 查封前签合同 ✅ 查封前已占房
✅ 已付全款 ✅ 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
企业风险提示:
- 接受房产抵押不是“万事大吉”!贷前必须实地调查:
- 房子里是否有人住?(可能是真实买房人)
- 房产证是否满5年?(长期未过户的房产风险极高)
- 发现异常立即要求债务人说明,必要时暂停放款。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 做抵押前先“扫楼”:亲自上门查看房屋状态,拍照记录居住情况;
- 付款必留痕:合同写清“现金付款需卖方出具公证收据”,否则一律转账;
- 过户要趁早:房屋买卖后,15日内必须启动过户程序,拖延超30天将丧失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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