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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满足这四个条件就能阻止银行收房 - 永城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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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481民初1349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宋某和余雷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宋某以11万元购买余雷名下位于永城市某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字第201306722号)。2015年8月17日,余雷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全部房款11万元。此后宋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从2019年起缴纳水费。

2020年,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农商银行”)因与余雷、庞某的金融借款纠纷,持法院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确认永城农商银行对余雷名下抵押房产(含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23年12月,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已买房并实际居住,要求中止执行。法院最初裁定中止执行后,永城农商银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该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永城农商银行的诉讼请求,宋某有权阻止银行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表面是“银行收不回抵押房”,实则是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你以为牢牢抵押的房产,可能早就不属于债务人了! 重点看法院支持宋某的四个关键条件,企业日常交易中极易踩坑:

1. “签合同时配偶没签字”=埋下大雷

余雷卖房时,妻子庞某全程不知情(庞某在庭审中称“余雷从没提过房子的事”)。但法院认为:宋某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有效合同,且余雷是房产证登记人,合同本身合法。
企业风险提示

2. “现金收条+口头承诺”可能让你血本无归

宋某仅凭一张“收到11万元购房款”的收条和水费记录,就证明了“已付全款+实际入住”。而银行辩称“无转账凭证”,法院却认为:长期居住事实比转账记录更有说服力
企业风险提示

3. “抵押权≠绝对安全”,小心买房人“后来居上”

银行认为“我有抵押权,买房人只是普通债权”,但法院明确:买房人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

✅ 查封前签合同 ✅ 查封前已占房
✅ 已付全款 ✅ 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

企业风险提示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1. 做抵押前先“扫楼”:亲自上门查看房屋状态,拍照记录居住情况;
  2. 付款必留痕:合同写清“现金付款需卖方出具公证收据”,否则一律转账;
  3. 过户要趁早:房屋买卖后,15日内必须启动过户程序,拖延超30天将丧失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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