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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协议无效因非实际合伙人签署 - 荥阳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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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4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8月3日,郭某(甲方)、张某(乙方)、陈某(丙方)、李某(丁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本协议在四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于2021年8月3日签订于某幼儿园;甲方持有某幼儿园43%的股权,乙方持有某幼儿园50%的股权,丁方持有某幼儿园7%的股权,现委托丙方作为该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股东权益;甲、乙、丁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分别享有对应股权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关税费和连带责任;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后生效。

2021年6月22日,李某向陈某转款10万元。同日,陈某向李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李某认缴幼儿园股金款壹拾万元整”。

2022年4月26日,李某(甲方)、郭某(乙方)、荥阳市某轩托育有限公司(丙方)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李某退出某幼儿园7%的股份,退股金额20万元,分三次支付(2022年7月20日付5万元、10月30日付7万元、2023年1月30日付清);协议由李某、郭某签名并按指印,荥阳市某轩托育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庭审中,各方均陈述荥阳市某轩托育有限公司的公章由李某和程某(某幼儿园会计)保管,但均否认自己在《退股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李某系某幼儿园园长,郭某系郭某之父。因郭某和荥阳市某轩托育有限公司未按约定退还股金,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20万元股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合伙经营中的一个“隐形炸弹”:退股协议如果让“外人”签字,很可能白签!

法院为啥不支持李某的诉求?关键就两点:

  1. “签字的人没资格”:原始《股权代持协议》里的合伙人只有郭某、张某和李某三人,郭某(郭某之父)和荥阳市某轩托育有限公司根本不是合伙人。郭某以个人名义签退股协议,却没拿出郭某授权他签字的证据;公司盖章也说不清是谁盖的、是否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说白了,就像你让邻居帮你卖房子,却没给邻居授权书——房子卖了也无效!
  2. “没清算就退钱,违法!”:合伙终止前,必须先把账算清楚(比如幼儿园赚了赔了、欠债多少)。李某没证明合伙期间已清算,就直接要回20万元股金,这相当于“没结账就跑单”,法律当然不保护。

企业如何避开这个坑?

记住:合伙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别让“人情”和“信任”代替法律程序。一个小疏忽,可能让你20万元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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