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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货后不拿客户签收单,3万货款打水漂-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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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5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与新郑市某医院签订《医用耗材试剂购销合同》,约定医院采购口腔种植器械系统。合同明确要求:货物交付后,必须由医院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及设备科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才能办理出入库和付款手续。
2021年4月25日,北京某有限公司向医院开具32535元的增值税发票,称已通过快递发送了对应价值的牙科种植系统耗材,并提供了自家制作的出库记录和快递单(显示由业务员宋某寄出,医院员工刘某、杨某签收)。但医院否认收到这批货,称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同时,医院提交了业务员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4月,宋某曾向医院员工刘某主张另一笔约2.7万元的货款,并发送了使用统计表;医院随后支付了该笔款项。而北京某有限公司承认,宋某是唯一对接人,现已失联。
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有限公司无法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缺少医院签字的验收文件),且医院提供的证据显示相关货款已结清。判决驳回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万多元货款和诉讼费均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发货不“留痕”,钱货两空成常态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致命漏洞”——以为开票=交易完成,却忘了“货到客户手”才是关键!

企业自救指南:
交货必“双保险”

教训一句话:货没签收单,开票也是白干;钱没进账户,合同全是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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