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货后不拿客户签收单,3万货款打水漂-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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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5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与新郑市某医院签订《医用耗材试剂购销合同》,约定医院采购口腔种植器械系统。合同明确要求:货物交付后,必须由医院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及设备科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才能办理出入库和付款手续。
2021年4月25日,北京某有限公司向医院开具32535元的增值税发票,称已通过快递发送了对应价值的牙科种植系统耗材,并提供了自家制作的出库记录和快递单(显示由业务员宋某寄出,医院员工刘某、杨某签收)。但医院否认收到这批货,称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同时,医院提交了业务员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4月,宋某曾向医院员工刘某主张另一笔约2.7万元的货款,并发送了使用统计表;医院随后支付了该笔款项。而北京某有限公司承认,宋某是唯一对接人,现已失联。
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有限公司无法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缺少医院签字的验收文件),且医院提供的证据显示相关货款已结清。判决驳回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万多元货款和诉讼费均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发货不“留痕”,钱货两空成常态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致命漏洞”——以为开票=交易完成,却忘了“货到客户手”才是关键!
- 为什么3万货款要不回来?
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必须签字才能付款”,但北京某有限公司只拿自家出库单和快递单当证据。法院一查:快递单是单方制作的,签收人身份无法核实;发票更是“空气证据”——没货只开票,就像没送外卖先开发票,谁认账? - 企业常踩的3个“坑”:
- “快递签收=客户收货”陷阱:快递员写的“刘某签收”,可能是门卫、实习生,甚至写错名字。真正有效的必须是合同指定人员(如科室主任)亲笔签字!
- “业务员说在就行”误区:依赖单个业务员对接,人一离职就“死无对证”。本案中宋某失联,公司连货到底送没送都说不清。
- “发票能当催款令”幻想:发票只是结算凭证,不是交货证明!医院没签字验收,开100张发票也白搭。
企业自救指南:
✅ 交货必“双保险”:
- 纸质版:送货单预留3个签字栏(送货人、客户收货人、客户负责人),当场填好。
- 电子版:用微信发定位+开箱视频给客户,文字确认“XX年X月X日收货无误”。
✅ 业务员“管终身”: - 离职前必须交接所有客户签收单,否则暂停结算提成;
- 大额订单实行“AB角”制度,避免一人包办全流程。
✅ 对账要“掐死点”:
每月初发《对账确认函》,列明“截至X月X日,贵方已签收XX货物,欠款XX元”,客户盖章后才视为有效。
教训一句话:货没签收单,开票也是白干;钱没进账户,合同全是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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