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需对实际施工人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新郑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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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44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3月25日,河南某运建筑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新郑市郭店镇某庄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乙方)签订《土方开挖运输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红星地产开发项目土方开挖工程。2.工程地点:汇丰路与华恒路交叉口。3.工程施工范围:红线范围内,基底标高500mm以上开挖及运输,现场、弃土场密目网覆盖及洒水(密目网由甲方提供)。二、合同价格与支付。1.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土方开挖及运输到指定地点及平整(机械费用由乙方承担),综合单价:9.5元/立方米。2.冲沟内平整及夯实。机械费用:50铲车260元/小时,钩机340元/小时,压路机1元/平方米。上述开挖及运输方量按实际工程量(实方)结算。3.工程款结算:按月进度支付,每月15号上报完成工程量,次月20号结算。三、其他。1.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由乙方施工,其他工程不得参与及干扰。2.乙方完全听从甲方指挥,不得干扰开发公司正常施工,如有发生一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3.乙方指定现场负责人:朱某甲,电话......负责现场协调施工。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上述合同签订后,朱某在案涉工程约定地点提供了工程量为9.3万方土台平整工作及机械服务,现以工程款未得到支付未有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1.朱某提交工程量核算单、土方开挖运输合同、朱某与朱某甲的录音、证人证言,拟证明其在为朱某甲、河南某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共计产生劳务费45130元。朱某甲认为,对工程量核算单、劳务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朱某甲不属于承包方,其系某庄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其代表村委会与相关人员进行结算,朱某提交的工程量结算单载明日期2019年4月20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14日之前的计时费用朱某甲已经支付完毕,有证明和收到条为证;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录音只能证明朱某问我钱该找谁结,我说朱某已与他结算,因为朱玉杰、朱某已、朱春亭三人管基建,基建费用我已经跟三人结清;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朱某甲本人无关,其仅是现场负责人。朱某补充提交收据、竞标公告、最终结算协议书、转账凭证、付款委托证明,拟证明河南某运建筑有限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转给朱某甲,朱某甲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系代表村委会接收工程款的事实。
2.朱某甲提交土方开挖运输合同、证明、收到条各一份,拟证明关于计时费,2019年7月14日之前的计时费用均由朱刘江、朱建国、朱振远同朱某进行结算,并由三人向朱某出具证明,确定总时长,朱某依据该证明向朱某甲要钱,朱某甲向朱某支付10350元,朱某出具收到条。朱某对收到条、合同无异议,但证明有异议,认为其提交的四张票据均是未结算的,如果已经结算了,付过钱了,其手中的票据不会保留。
3.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于庭审中陈述,其主张的大基建工量为93000方,口头约定0.4元/方,铲车计时费工量为30.5小时,按土方开挖运输合同约定260元/小时。并提供《结算证明》一份,结算证明显示朱某土台平整费为37,200元,下方有村民小组人员签字。
4.2024年10月10日朱某诉朱某甲至一审法院,要求朱某甲支付工程费45,130元,一审法院做出(2024)豫0184民初1313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新郑市郭店镇某庄村民委员会支付朱某劳务费37200元及利息,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简单说,村委会作为工程承包方,最终被判要为朱某的劳务费"买单"。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村委会"冤",但背后藏着企业常犯的3个致命错误,看完你就能避免踩坑:
第一,别以为"口头约定"和"内部人操作"能推卸责任
村委会辩称"我们只负责项目上给朱某甲结算工程款,其他的事我们不负责",但法院直接戳穿:你是合同签字方,就是工程的"总负责人"!哪怕你没和朱某签合同,哪怕朱某是朱某甲私下叫来的,只要活是你承包的工程,钱就得你付。
企业该怎么做:
- 凡是外包的工程,必须和实际干活的人签书面合同,明确谁负责付款;
- 禁止让员工用"个人名义"招人干活,员工签字前必须写明"代表公司";
- 每笔劳务费支付后,要求对方出具"结清证明",避免重复要钱。
第二,现场负责人不是"挡箭牌"
村委会指定朱某甲当现场负责人,结果朱某甲签字的结算单直接成为法院判村委会赔钱的证据。法院认为:朱某甲就是你的"代言人",他说的话、签的字,公司必须认!
企业该怎么做:
- 给负责人授权时,白纸黑字写清楚权限范围(比如"仅限签字确认工程量,不负责付款");
- 定期检查负责人签字的文件,发现越权立即发函声明无效;
- 每月核对工程量和付款记录,别等工人告上法庭才知欠了钱。
第三,别拿"证据瑕疵"当借口
村委会喊冤:"朱某的证据都是他亲戚签字,不能信!"但法院说:你作为组织方,本该建立规范的管理流程,现在却让村民随意签字确认工程量,这锅你得背。
企业该怎么做:
- 所有工程量确认单必须有2人以上签字(比如监理+财务),禁止单方签字;
- 用手机拍照/录像记录施工过程,微信沟通要保留原始记录;
- 付款前让工人签《无纠纷承诺书》,写明"所有费用已结清"。
一句话总结:工程承包方不能当"甩手掌柜"!只要你是合同签字方,就得管好从招人到付款的每个环节,否则法院会直接判你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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