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中贬值损失为何由司机个人承担而非保险公司?-新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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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212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9日09时11分许,赵某成驾驶豫A8****小型轿车,行驶至新郑市某路某路段由东往西时,与边某森驾驶的豫某****小型新能源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新郑市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全新未售未登记的商品车(一汽奔腾)严重受损。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成负事故全部责任,边某森无责任。
赵某成所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河南某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限额100万)和承运人责任保险;边某森车辆在某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经专业机构鉴定,受损车辆损失评估值为18796元,车辆贬值损失为153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
法院判决:
- 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3696元;
- 赵某成赔偿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15300元;
- 某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00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是:明明买了保险,为什么贬值损失还得司机自己掏腰包?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以为"有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恰恰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认知误区。
关键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法院查明,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贬值损失"属于免赔项目,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因此,虽然赵某成全责,但15300元的车辆贬值损失只能由他个人承担,保险公司只赔了直接维修损失。
对企业而言,这敲响了三记警钟:
1. "全险"不等于"全赔"
很多企业购买保险时只关注保额大小,却忽略免责条款。特别是新车销售企业,库存车辆一旦受损,贬值损失往往比维修费更高(本案中贬值损失占总损失近40%)。但普通车险几乎都不赔这部分,需要额外购买"库存商品险"或"新车贬值险"。
2. 车辆管理责任要划清
本案中,车辆登记在河南某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但因原告无法证明该公司存在过错,法院未判决其担责。这提醒企业:
- 作为车辆所有人,要保留车辆维护、驾驶员培训等管理记录,避免被"连坐"赔偿;
- 作为受害方,想追究车辆所有人责任,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管理过失(如明知司机无证仍派车)。
3. 无责方也有"小赔偿"
即使对方完全无责,其交强险也要在无责限额内赔偿100元。很多企业事故后只盯着主责方,却忽略了这"蚊子腿"般的赔偿,积少成多也是损失。
企业实操建议:
- 买车险时多问一句:主动要求业务员逐条讲解免责条款,重点确认"贬值损失""停运损失"是否包含在内;
- 库存车辆单独投保:汽车经销商应为未售新车购买专项保险,普通商业险不覆盖此类风险;
- 建立事故应急流程:一旦发生事故,24小时内委托专业机构做"贬值损失评估",避免证据灭失;
- 租车业务加签协议:对外租用车辆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造成车辆贬值,承租方需额外赔偿"。
法律风险就像交通事故——99%的隐患本可提前预防。企业主们别等"撞车"后才想起保险条款,日常做好风险筛查,才能避免真金白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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