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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不申请鉴定人出庭将无法推翻不利鉴定结论-济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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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5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8月30日17时57分许,王某平驾驶豫Ux号牌小型轿车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添浆村路段向南转弯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与张志强驾驶济源0961xxx号牌二轮电动车载贾某妹,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张志强、贾某妹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调查处理,认定王某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志强、贾某妹无责任。王某平驾驶的豫Ux号牌车在某甲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发当天,贾某妹在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98元,随后贾某妹到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足部套脱伤、左内踝骨折、面部裂伤、左膝关节损伤,入院后行皮瓣清创术、皮肤缝合术、皮肤及皮下坏死组织切除清创术等,同年9月6日出院,住院7天,产生医疗费用24805.46元(2397.87元+22407.59元),长期医嘱陪护一人,出院医嘱: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出院当日,贾某妹到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手术后肢体功能障碍(左足)、皮肤坏死(左足)、软组织感染(左足),入院后行VSD负压封闭引流术、游离皮瓣移植术、刃厚皮片移植术,同年11月14日出院,住院69天,产生医疗费用95393.08元(94093.08元+救护车费用1300元),长期医嘱陪护一人,出院医嘱:继续治疗,注意保护患肢;逐渐功能锻炼;存在再次手术可能,如伤后感染、皮瓣及植皮坏死,皮瓣修整等;1月复查1次,不适请及时就诊。

2024年3月19日,贾某妹第二次到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手术后肢体功能障碍(左足),入院后行足部肌腱松解术、下肢全厚皮片移植术,同年4月7日出院,住院19天,产生医疗费用12158.64元,长期医嘱陪护一人,出院医嘱:继续治疗,注意保护患肢;逐渐功能锻炼;存在再次手术可能,如肌腱粘连或断裂;皮瓣再次修整;功能受限等;1月复查1次,若有不适,就近就诊。

2024年8月6日,贾某妹第三次到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手术后肢体功能障碍(左足),入院后行下肢全厚皮片移植术、皮瓣修整术,同年8月27日出院,住院21天,产生医疗费用11048.19元,长期医嘱陪护一人,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加强营养,注意保护患肢;逐渐功能锻炼;存在再次手术可能,如关节疼痛、皮瓣坏死等;1周复查1次,若有不适,就近就诊。出院后,贾某妹于2024年11月12日再次到该院就诊,产生门诊费用620元(500元+120元)。

另查,贾某妹住院期间购买医用硅酮凝胶敷料支出716元、医用轮椅980元、不锈钢拐杖78元、住院生活用品、大小便器、陪护床、护理垫等640元。

贾某妹陈述受伤前在某乙珠宝首饰供应链(济源市)有限公司工作,由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宋爱民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当月发上个月的工资,贾某妹2023年4月-8月分别领取工资3017.5元、3730.5元、7453.7元、3258.5元、4446.5元、3945.5元。其丈夫张志强也在该公司上班,2023年6月-9月分别领取工资5020.87元、5107.37元、4939.36元、3467.36元,2024年4月-9月分别领取工资3291.55元、1568.26元、2502.5元、3990.57元、3363.45元、4284.59元、2147.28元。贾某妹月平均工资4308.7元,平均每天143.6元;张志强月平均工资4183.14元,平均每天139.44元。

贾某妹婚后育有一女贾某出生于2012年3月28日,另一女张某出生于2016年3月23日。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甲财险济源支公司赔偿贾某妹各项损失共计485161.15元。保险公司不服,以"伤残等级评定错误"和"护理期计算过长"为由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教训: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时,光"说"不"做"等于白忙活!

这个案子看似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当你对专业鉴定结论(如伤残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有异议时,如果只提交书面意见却不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法院很可能直接采纳鉴定结论!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

  1. 贾某妹的"足跟脂肪垫缺失"不符合"足弓结构破坏"的九级伤残标准;
  2. 同一部位不应重复评定伤残等级;
  3. 护理期应为90天而非116天。

但问题出在——保险公司只在书面中提出异议,却未按法院要求申请鉴定人出庭解释。一审庭审时,法官明确问双方"是否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保险公司没在限期内申请,结果二审直接认定"异议不成立"。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

  1. "提异议"不等于"有效异议"
    很多企业以为向法院提交《异议书》就完事了,但法律要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必须主动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81条)。就像本案,保险公司光说"鉴定有问题",却不让鉴定人到庭对质,法院自然认为"你没实质证据"。
    企业怎么做? → 收到鉴定报告后3日内,法务必须评估是否申请出庭;若需推翻结论,立即提交《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并准备专业问题清单。

  2. 护理期/误工期认定,证据链决定成败
    贾某妹能获得116天护理期,关键在于她完整保存了4次住院记录+医嘱+工资流水,证明后续手术是"原发性损伤的并发症"。而保险公司拿不出反证。
    企业怎么做? → 涉及人身损害、工伤等案件时:

    • 立即封存事故现场视频、医疗记录;
    • 要求伤者提供每次治疗的关联性证明(如出院小结是否注明"与本次事故相关");
    • 对长期护理需求,要求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
  3. 别拿专业问题"硬扛",该请专家就请专家
    保险公司错误认为"脂肪垫缺失≠足弓破坏",但医学上脂肪垫对足弓缓冲至关重要。因其缺乏医学依据,异议被法院驳回。
    企业怎么做? → 遇到医疗、工程等专业问题:

    • 提前与行业专家建立合作(如三甲医院医生、工程鉴定所);
    • 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专家辅助人意见书》,用专业语言反驳鉴定结论。

真实案例教训:
某制造企业曾因产品质量纠纷被起诉,鉴定报告显示"产品不合格"。企业法务仅书面反驳,未申请鉴定人出庭。结果法院直接采信鉴定结论,判赔300万元。事后发现——鉴定机构用错了检测标准!但因程序已过,再难翻案。

总结一句话:
法律不保护"睡懒觉的权利"。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必须用行动争取——申请出庭、准备质询、补充证据,三步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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