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付工程款后难追回风险大-武汉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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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鄂01民终1772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25日,武汉某甲公司与武汉某乙公司签署《统信软件(南京)分公司弱电工程》合同2份,合同编号分别为KM20200735、KM2299736,合同总价分别为450000元和420000元。同日,武汉某甲公司与武汉某乙公司签署《武汉深之度科技有限公司弱电工程》,合同总价为570000元。合同签署后,武汉某乙公司口头承诺按照合同价九折的标准与武汉某甲公司办理结算。2023年11月9日,武汉某甲公司法人代表签署《付款记录》,显示武汉项目已付款170000元,南京项目已付款926400元。2024年4月,武汉某乙公司以武汉某甲公司差欠其武汉项目工程款为由起诉至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具有按九折标准予以结算的合意,并确认付款记录具有最终结算的效力。结合武汉项目的案件审理结果,以及2023年10月17日武汉某乙公司向武汉某甲公司发送的九折对账单,显示南京项目武汉某甲公司应付工程总价为843866.3元,而武汉某甲公司已付工程总额为926400元,超付金额为82533.7元。
法院判决结果:武汉某乙公司需返还武汉某甲公司不当得利8253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3年11月9日起算),一审和二审均支持这一结果,驳回了武汉某乙公司的上诉。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超付难追回”陷阱?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武汉某甲公司多付了8万多块钱给武汉某乙公司,法院为啥不支持退回来?答案就藏在两个关键点里——口头承诺的“坑”和事后文件的“雷”。
首先,武汉某乙公司当初口头说“工程款打九折”,但没写进合同。后来武汉某甲公司按九折对账单付了南京项目的钱(实际付了92万多),可事后又主张“我们签了新文件,按原价结算”,想赖掉超付的部分。法院为啥不买账?因为之前武汉项目的官司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了“双方同意九折结算”,这份判决像“法律定心丸”,对所有相关项目都管用。武汉某乙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双方重新商量过按原价结算,光靠一份《付款记录》写“已付92万”,不能自动推翻之前的约定。就像你和朋友说好“饭钱AA”,吃完饭你多付了钱还写个“已付清”,但朋友没同意改规则,你总不能反过来说“这顿饭我请客”吧?
其次,企业最容易踩的坑是:以为签个文件就能“重新算账”。武汉某乙公司觉得,既然武汉某甲公司主动付了92万并签了《付款记录》,就等于默认按原价结算。但法院说:不行!付款行为本身不等于“新协议”,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重新谈妥了条件(比如新签合同或书面确认)。否则,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会直接锁死之前的规则。这就像交通罚单:交警已经开了罚单,你不能事后找交警说“我多交点钱就当没事了”,罚单的效力不会因为多交钱就消失。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避免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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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等于“纸老虎”,必须写进合同!
案例中武汉某乙公司的“九折”承诺没写进合同,差点让超付款变成白送。企业谈业务时,所有优惠、折扣、结算方式,务必用书面补充协议固定下来。哪怕对方说“先干着,回头补”,也得留个微信记录或邮件确认。记住:法律只认“白纸黑字”,不认“我以为”。 -
付款前先核对“三张纸”:合同、对账单、生效判决
付款时别急着点“确认”,先问自己:- 合同里有没有明确结算规则?(案例中合同没写折扣,埋下祸根)
- 对方发的对账单是否和生效判决一致?(武汉某甲公司没核对武汉项目判决,导致多付)
- 付款记录是否注明“最终结算”?(光写“已付款”不够,得写明“按XX条款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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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文件不是“救命稻草”,小心变成“催债证据”
像案例中的《付款记录》,本想证明“债务了结”,结果成了“超付铁证”。签任何文件前,务必写清背景和目的。例如:“基于XX判决,双方确认南京项目按九折结算,此款为最终付款”。否则,模糊表述会让法院默认按原始约定处理,企业哭都没地儿哭。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的警钟是:商业合作中,模糊的操作=给对手递刀子。你以为的“灵活处理”,可能变成法律上的“自认吃亏”。尤其工程、供货这类分期付款的业务,结算环节必须“零死角”留痕——合同细节、沟通记录、付款凭证,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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