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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何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宜昌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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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03民初16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7日,李某刚与宜昌某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将车牌号为鄂EU****的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质押给李某刚,质押金额为180000元,期限30天(2024年10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甲方逾期不还款,乙方则对甲方收取的违约赔偿金甲方不得有异议,逾期收取违约赔偿金为借款总额的2%/天"。同日,李某刚通过其妻子刘春香的银行账户向杜某转账180000元,杜某山通过案外人向李某刚转款5900元(自述为第一个月利息),宜昌某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及行驶证交付给李某刚。

借款到期后,宜昌某车租赁公司未还款。2024年12月19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因其他执行案件从李某刚处扣押了该质押车辆并已拍卖。另查明,杜某是宜昌某车租赁有限公司100%持股的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判决:宜昌某车租赁有限公司需偿还李某刚借款本金174100元(180000元扣除5900元"利息"),并按一年期LPR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杜某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李某刚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借款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经营中三大"隐形炸弹",老板们务必警惕:

1. "砍头息"陷阱:你以为收的利息,法院可能直接扣本金
杜某在收到18万元当天就转回5900元作为"利息",看似合理操作,但法院直接认定"实际借款只有174100元"。根据法律规定,利息不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否则按实际到账金额算本金!很多小微企业主为快速周转,习惯在借款时提前收取"砍头息",殊不知这会让债权"缩水"。提醒:借款合同务必写清真实金额,利息按月支付,别让"小聪明"变成"大损失"。

2. 一人公司=个人财产"裸奔"?股东连带责任太致命
最扎心的是杜某作为100%股东,法院判决他个人要对公司债务兜底!原因很简单:他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却拿不出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很多老板以为注册公司就能"有限责任",殊不知当公司和个人财产混同时,你的房子、车子、存款都可能被执行。特别是夫妻店、父子企业,个人银行卡收公司款、用公司钱买私人物品等行为,都会让"有限责任"形同虚设。

3. 质押物"带病"放款,血本无归没商量
本案质押车辆因存在其他债务被法院扣走,导致出借人无法行使质权。但法院明确:"质押车辆被处置是因出质人(公司)自身债务问题,非质权人过错"。这意味着:如果你做质押放款(如车辆、设备),必须查清标的物有无隐藏抵押、查封!实践中,90%的质押纠纷源于出质人隐瞒真实权属状况,而企业往往因"信任熟人"或"图省事"不做权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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