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微信确认的债务公司必须承担-夷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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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06民初28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宜昌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夷陵区龙泉镇谭某挖机租赁部的装载机用于宜昌北高铁站南广场建筑材料的转运工作,约定租金为600元/天,加班工资按每小时60元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5月15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秀通过微信将《装载机机械租赁协议》发送至原告工作人员,并告知"合同没问题就要打印出来盖章再给我,或者给项目上"。同年5月28日,刘某秀向原告发送两份《施工中间零星用工及机械台班完成工程量表》,确认2024年5月20日前的租赁费为49440元。2024年5月31日,原告向该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49440元的电子发票。2024年6月23日,刘某秀确认5月20日之后做了6个台班,租赁费共计3600元,次日原告开具了相应发票。后原告多次催要租金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宜昌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530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3元。
三、核心风险警示:法定代表人"动动手指",公司就得"掏钱买单"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最易踩坑的致命误区——以为微信上随便说说不算数,换了老板就能赖账!
为什么公司输得这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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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确认=签合同"
刘某秀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股东和财务负责人),在微信里发协议、对账、要发票,这些行为在法律上直接等同于公司盖章确认。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反正没签纸质合同,不算数",但法院明确表示:微信记录、电子发票、实际履行行为,三者齐全就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
"换法人=换人间"是幻想
公司9月把法定代表人从刘某秀换成宋某雷,就以为能甩掉债务。大错特错!法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行为,公司必须担责。就像前任店长赊的货,新老板照样得还钱。 -
"不是我员工"挡不住法律责任
公司辩称"刘某秀只是项目资料员",但法院查实她是股东+财务负责人,还实际操作公司业务。现实中很多企业让"熟人"挂名管理,出事就推说"没雇佣关系",这招在法院根本不管用!
企业必须立即行动的3个自保动作
✅ 给微信聊天"上保险"
- 禁止员工用个人微信谈业务!必须使用企业微信或公司邮箱,备注"经法务审核"
- 收到对方发来的合同/对账单,别只回"好的",务必补盖公章确认(哪怕拍照发过去)
✅ 管住"代表公司的人"
- 明确谁有权对外签合同(建议仅限法定代表人+指定高管)
- 员工离职/法人变更时,24小时内发书面公告给所有合作方:"原代表人权限终止"
✅ 建立"三分钟核对"机制
每月花3分钟检查:
- 所有电子发票是否匹配真实业务
- 微信记录是否有未确认的口头承诺
- 项目现场人员有无越权签字(可贴警示语:"无公章确认无效")
真实教训:本案中公司如果早做一步——刘某秀发工程量表时让财务部正式盖章回传,或发现金额有误立即书面异议,根本不会赔上5万多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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