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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有效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责任可免除!-十堰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十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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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民终18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6月8日,祝某向某商行提交《借款申请》,因进货经营申请借款10万元,其妻子杨某在《借款申请》上签字同意借款。
2018年6月30日,祝某与某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年利率8.4%,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6月30日。同日,杨某与某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即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约定: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双方载明的通讯地址;若无法送达,可采取公告方式。
2018年6月30日,某商行向祝某转款10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年利率10.08%(法院最终按合同约定的8.4%计息)。
2021年2月8日,某商行将债权转让给十堰某乙公司,次日在《楚天都市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
2022年9月20日,十堰某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十堰某甲公司。
2023年6月27日(保证期间届满前),十堰某甲公司通过短信向杨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材料,要求其履行还款责任。
截至2021年2月7日,祝某、杨某尚欠本金9万元及利息15563.46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祝某、杨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杨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警惕的两大法律风险

本案看似是“老赖还钱”的普通纠纷,实则暗藏企业常忽视的致命漏洞——债权转让通知和保证期间主张。许多企业以为“签了合同就高枕无忧”,却因操作失误白白丧失追偿权。以下两点风险,务必警惕:

风险一: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保证人,保证责任直接免除!
杨某上诉的核心理由是:“两次债权转让都没通知我,我不该担责!”

法院为何判杨某败诉?关键在三点

  1. 合同早埋“伏笔”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若无法送达,可采取公告方式”。某商行首次转让时,杨某未变更合同载明的地址,报纸公告被认定为有效通知。
  2. 短信也是“书面通知”
    《民法典》规定,短信、邮件等电子形式属于书面通知。十堰某甲公司发送短信的号码,是杨某合同中预留且长期使用的手机号,法院认定“视为收到”。
  3. 企业自查清单
    • ✅ 签合同时,务必写明“短信、邮件视为有效通知”;
    • ✅ 转让债权后,24小时内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保留截图、邮寄回执);
    • ❌ 切勿依赖“报纸公告”作为唯一方式——若合同未约定公告有效,或债务人能证明“从未看报”,转让直接失效!

风险二:保证期间“最后一天”主张权利,可能为时已晚!
杨某坚称:“保证期间2023年6月30日到期,十堰某甲公司6月27日才发短信,太晚了!”
法院认定有效,只因抓住一个细节

企业血泪教训

四、给企业的终极建议

本案中,杨某因合同约定和短信证据“不幸”败诉,但更多企业却因疏忽通知和时效“主动送人头”。债权管理不是“签完合同就结束”,而是“通知-主张-留证”全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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