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必须有效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责任可免除!-十堰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民终18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6月8日,祝某向某商行提交《借款申请》,因进货经营申请借款10万元,其妻子杨某在《借款申请》上签字同意借款。
2018年6月30日,祝某与某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年利率8.4%,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6月30日。同日,杨某与某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即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约定: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双方载明的通讯地址;若无法送达,可采取公告方式。
2018年6月30日,某商行向祝某转款10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年利率10.08%(法院最终按合同约定的8.4%计息)。
2021年2月8日,某商行将债权转让给十堰某乙公司,次日在《楚天都市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
2022年9月20日,十堰某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十堰某甲公司。
2023年6月27日(保证期间届满前),十堰某甲公司通过短信向杨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材料,要求其履行还款责任。
截至2021年2月7日,祝某、杨某尚欠本金9万元及利息15563.46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祝某、杨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杨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警惕的两大法律风险
本案看似是“老赖还钱”的普通纠纷,实则暗藏企业常忽视的致命漏洞——债权转让通知和保证期间主张。许多企业以为“签了合同就高枕无忧”,却因操作失误白白丧失追偿权。以下两点风险,务必警惕:
风险一: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保证人,保证责任直接免除!
杨某上诉的核心理由是:“两次债权转让都没通知我,我不该担责!”
- 第一次转让(某商行→十堰某乙公司):仅通过《楚天都市报》公告,杨某辩称“从不看报纸,根本不知道”。
- 第二次转让(十堰某乙公司→十堰某甲公司):十堰某甲公司用短信通知,杨某却说“没收到短信”。
法院为何判杨某败诉?关键在三点:
- 合同早埋“伏笔”: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若无法送达,可采取公告方式”。某商行首次转让时,杨某未变更合同载明的地址,报纸公告被认定为有效通知。 - 短信也是“书面通知”:
《民法典》规定,短信、邮件等电子形式属于书面通知。十堰某甲公司发送短信的号码,是杨某合同中预留且长期使用的手机号,法院认定“视为收到”。 - 企业自查清单:
- ✅ 签合同时,务必写明“短信、邮件视为有效通知”;
- ✅ 转让债权后,24小时内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保留截图、邮寄回执);
- ❌ 切勿依赖“报纸公告”作为唯一方式——若合同未约定公告有效,或债务人能证明“从未看报”,转让直接失效!
风险二:保证期间“最后一天”主张权利,可能为时已晚!
杨某坚称:“保证期间2023年6月30日到期,十堰某甲公司6月27日才发短信,太晚了!”
法院认定有效,只因抓住一个细节:
- 《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明确要求保证人担责(例如:“请3日内还款”)。
- 十堰某甲公司6月27日的短信不仅告知债权转让,更写明“立即履行还款责任”,构成法律认可的“主张权利”。
企业血泪教训:
- ⚠️ “发个催收函就行”是误区!若仅写“请关注债务”,未明确要求“X日内还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主张。
- ⚠️ “当天寄出但次日签收”可能超期!保证期间是“死线”,务必在届满前完成有效主张(建议提前3天操作)。
- ✅ 正确做法:
- 在保证合同中写清:“短信/邮件发送即视为收到”;
- 保证期间届满前,发送带明确还款要求的通知(例如:“请于XX日前偿还XX元,否则将起诉”);
- 同步录音、录屏保留证据,避免“对方说没收到”。
四、给企业的终极建议
本案中,杨某因合同约定和短信证据“不幸”败诉,但更多企业却因疏忽通知和时效“主动送人头”。债权管理不是“签完合同就结束”,而是“通知-主张-留证”全程护航:
- 签合同时:
用加粗字体写明通知条款(例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视为有效送达,号码/邮箱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 转让债权后:
24小时内用至少两种方式通知(如短信+邮寄),并在合同备注“已通知”。 - 临近保证期间:
提前15天发送正式催收函,写清“要求X日内还款”,切勿拖到最后一刻!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企业债权管理就像“给轮胎打气”——看似小事,漏气了却会翻车。我们为企业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法律顾问服务,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堵住合同漏洞、规范债权操作。一次专业把关,远胜百次法庭搏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