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外出工作突发疾病企业未举证反被认定工伤-孝感劳动保障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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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5)鄂09行终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21日上午8点,袁某斌在襄阳市襄州区某市场某栋光明家具批发城购买建造渔政泵船所需家具及办公用品,后回到自驾小车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4月26日孝感市孝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袁某斌生前与湖北某钢船舶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1月17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斌生前与湖北某钢船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4月2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4年4月8日,袁某斌的近亲属向孝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相关材料。孝南区人社局于当日受理,并于2024年6月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袁某斌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湖北某钢船舶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袁某斌的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企业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用工管理的“大坑”。很多老板看完可能会嘀咕:“员工自己开车去买家具,又不是在厂里上班时间出事,凭啥算工伤?”但法院判企业败诉的关键点就一句话:企业否认工伤,必须自己拿出证据来,光靠嘴说“不是工作”没用!
为什么这么说?
- 法律有明文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写得清清楚楚,员工受伤后,如果企业想说“这不算工伤”,得自己举证证明。比如本案中,企业主张“袁某斌买家具是私人行为,不是工作”,那就该拿出排班表、任务单、监控录像等证据。但企业全程只口头辩解,连一份采购审批单都拿不出来,自然败诉。
- “外出工作”范围比想象中广: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固定场所(比如采购、送货、跑业务),只要行为和工作相关,哪怕时间早于上班点、地点在外地,都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中,袁某斌买的家具最终用于企业建造的泵船,法院直接认定这是“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
- 生效判决是“铁证”:之前劳动仲裁和法院民事判决已确认“袁某斌是外出购买工作用品时死亡”,企业再想推翻,除非有新证据。但企业连采购记录、任务指派证明都没保留,等于自己把证据链弄断了。
企业该怎么避坑?
- 别等出事才补证据:日常管理中,给员工安排外出任务时,必须留痕!比如用微信文字确认任务内容、保存采购审批单、要求员工提交行程报告。哪怕只是口头指派,事后也让员工发个“收到任务”的短信。
- 明确岗位职责,别让员工“模糊干活”:本案企业败诉的根子在于,袁某斌的岗位描述只有“负责船的组装”,但没写清“是否包含采购”。建议企业把岗位说明书细化到具体动作(例如:“组装岗需配合采购船用物料”),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 工伤保险必须足额交:很多小企业为省钱不交工伤保险,一旦出事赔偿全得自己扛。本案若企业已参保,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企业没参保,所有费用(含丧葬费、抚恤金等)都得自掏腰包,可能高达百万元!
- 出事别“硬扛”,先查证据再行动:员工突发疾病后,企业第一反应不是否认,而是立刻收集证据。比如调取行车记录仪、联系现场目击者、保存工作沟通记录。如果真不是工伤,用证据说话才能免责;如果真是工伤,及时赔付还能降低纠纷成本。
最后提醒:法律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而是“谁有证据谁赢”。企业主总觉得“我说了算”,但打官司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平时多花10分钟留个记录,关键时刻能省下几十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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