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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展期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只对原债务负责-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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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20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12日,湖北前程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宜城某行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股东张某甲、张某乙出具《股东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含贷款到期后二年内。2015年12月25日,宜城某行与湖北前程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1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36个月、首次执行年利率10.836%、罚息利率在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同日,宜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宜城某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名下三处房产及三块土地在1100万元最高余额内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12月26日,宜城某行发放贷款1100万元。借款后,湖北前程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利息。到期后,双方每年签订展期协议,最后在2019年12月30日,对尚欠借款本金1098万元约定展期至2023年12月24日,执行年利率8.4%,宜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意展期。张某甲、张某乙在2016年、2018年、2019年多次出具《股东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张某丙、张某丁于2016年12月9日出具承诺书为贷款展期一年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2月13日又出具承诺书为展期二年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2月22日,张某丁单独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为展期三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至2021年5月17日,湖北前程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96万元及利息、罚息284万余元未偿还。

法院判决:湖北前程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需偿还宜城某行借款本金1096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拍卖、变卖宜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在1100万元限额内偿还债务;驳回宜城某行要求宜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担保课"。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找人担保了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在借款展期时一个疏忽,就可能让部分担保人"脱保"。

核心问题:借款展期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本案中,2019年将借款展期至2023年时,宜城某行没有取得张某丙的书面同意。结果法院判决张某丙只对原债务(2020年12月到期)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对新展期的债务负责。简单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展期,保证人只对原借款期限负责,不对新期限负责

另一个关键点:人保和物保可以"二选一",不需要先处置抵押物

被告方辩称"应该先拍卖抵押的房子,不够的部分才由担保人承担",但法院没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当既有抵押物担保(物保)又有人的担保(人保)时,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先要抵押物变现,还是先找保证人要钱,不需要先处理抵押物。这对企业老板是个重要提醒:不要以为有抵押物就高枕无忧,保证人照样要承担全部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展期必签书面同意:当需要延长贷款期限时,必须让所有保证人重新签署书面同意文件。口头说"没问题"在法庭上是无效的。本案中张某丙因为没在2019年的展期文件上签字,就只承担了部分责任。

  2. 担保合同要写清楚"管多久":本案中张某丙的担保期限写得不够明确,法院只能按法律规定默认为"二年"。建议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写明"担保期限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避免因期限不明导致担保失效。

  3. 不要混淆抵押人和保证人身份:本案中宜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只是抵押人,不是保证人,所以只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企业想让抵押人同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能想当然认为"抵押了就得还钱"。

  4. 定期核对担保文件:本案中担保人多次出具承诺书,但内容不完全一致。企业应建立担保文件台账,确保每次展期后所有担保文件都更新到位,避免出现"担保真空期"。

  5. 别把"担保"当"走过场":很多企业老板让朋友或股东随便签个字就当担保了,结果发生纠纷时才发现担保无效。担保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

企业融资时,担保就像"安全带",系好了关键时刻能救命,系不好反而可能害人害己。建议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至少做到"三问":问清担保范围、问清担保期限、问清特殊情形(如展期)如何处理。不要等到官司打输了才后悔当初没把担保条款看清楚。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忽视担保细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