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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车辆未付清租金前出租人仍享有所有权,擅自过户可被撤销-随县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随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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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号:(2025)鄂1321民初27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董某鑫以其弟弟董某川的名义从湖北某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以212000元的价格购买东风D17-Z小三轴车辆一辆(车架号2606,发动机号17)。董某鑫分几笔共计支付车款45000元,为支付剩余车款,2023年5月29日,应董某鑫的要求,董某川(承租人)与某丙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租赁物转让价款190000元,租赁期36个月,每期租金6085.99元。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转移给出租人。同日,某丙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随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约定涉案车辆作为抵押物,主债权金额为190000元,并约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对抵押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2023年6月5日,董某鑫与随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牌服务合同》,约定车辆以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董某鑫。同日,涉案车辆登记在随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鄂S0****,同时登记抵押权人为某丙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因董某川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十堰某丁公司代为支付剩余租金后,某丙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与十堰某丁公司签订《权利转让确认书》,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权利转让给十堰某丁公司。

2025年2月8日,董某鑫向随县法院起诉随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过户。在该案中,董某鑫和随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融资租赁及抵押登记情况。2025年3月26日,随县法院作出(2025)鄂13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确认车辆所有权人为董某鑫,并判令随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协助过户。2025年7月3日,十堰某丁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判决第二项内容。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2025)鄂13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关于"确认车牌号为鄂S0*、车架号为2606的车辆所有权人为董某鑫,随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上述车辆过户登记在董某鑫名下"的内容。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下,车辆虽然登记在承租人或其指定公司名下,但在租金未付清前,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不是承租人的财产!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车明明挂在我的公司名下,行驶证上写的是我的公司名字,怎么就不是我的车了呢?"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就像你去手机店"以旧换新"买手机,先把旧手机卖给店家,再租回来用,虽然手机还在你手上,但所有权已经属于店家了,直到你付清所有租金。

本案中,董某鑫和随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1. 隐瞒了车辆存在融资租赁和抵押的事实,向法院谎称车辆完全属于董某鑫
  2. 在明知车辆已被抵押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法院判决过户,这直接违反了《车辆抵押合同》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财产"的约定

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这个案例揭示了三大风险点:

风险一: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权益保障风险
很多企业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方,以为办理了抵押登记就高枕无忧,却忽略了跟踪承租人的其他法律纠纷。本案中,某丙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发现董某鑫的诉讼,导致权益受损。建议: 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应定期查询车辆登记状态,关注承租人是否涉及诉讼,必要时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风险二:承租人和挂靠公司恶意串通风险
董某鑫和随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明知车辆有融资租赁关系,却在诉讼中故意隐瞒,这已经涉嫌虚假诉讼。建议: 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如隐瞒融资租赁事实导致诉讼,需承担高额违约金",并在合同中注明"本车辆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请法院注意"等警示语。

风险三:权利受让方的后续风险
十堰某丁公司作为权利受让方,差点因为原出租方的疏忽而失去车辆所有权。建议: 企业在受让债权或物权时,务必进行尽职调查,查看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或权利负担,受让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办理变更登记。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务必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本车为融资租赁车辆,所有权归属XX公司"的标识,并在车辆登记证书上清晰注明抵押状态。

  2. 作为挂靠公司:如果车辆挂靠在你公司名下,一定要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车辆所有权不属于挂靠公司",并要求实际车主提供车辆权属证明,避免卷入他人纠纷。

  3. 发现权益受损时:要像十堰某丁公司一样,在知道权益受损后6个月内及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超过这个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4. 日常管理中:建立"重大资产台账",对融资租赁、抵押等特殊权属状态的资产进行特别标注,定期核查资产状态,避免"睡着觉就丢了资产"的情况发生。

很多企业老板总认为"官司打输了大不了赔钱",但本案告诉我们,有时输掉的可能是一整辆价值20多万的车!融资租赁看似简单,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让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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