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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仙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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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457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3月10日,张某平与某乙(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公馆单元**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4.15㎡。2014年9月10日,张某平收房后与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为某公馆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某平按房屋建筑面积1.3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费(2号楼每年2091元),按年度支付;若逾期交费,每日加收3‰滞纳金。协议还明确服务起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生效后”。签订协议后,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张某平自2022年8月1日起拒交物业费,截至2024年7月31日共欠费4182元。期间,某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4月28日成立,并于2024年1月1日与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至2026年12月31日,物业费标准不变。湖北某甲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要求张某平支付欠费及违约金。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平支付物业费4182元,但驳回违约金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张某平上诉。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核心教训在这里!
这个案例看似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小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尤其是物业公司)常忽视的三大风险点,稍不注意就会陷入“赢了官司却伤了口碑”的困境:

1. 合同条款必须“写清楚”,别让“模糊约定”埋雷
张某平上诉时称《物业服务协议》“没写服务起始时间,合同无效”。但法院查明,协议中已明确“服务期至业主委员会签新合同生效后”,且其他条款(如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完整,因此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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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主委员会“合法性”是关键,企业别当“甩手掌柜”
张某平质疑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导致后续物业合同无效。但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经街道办批复成立,新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若对业委会不满,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如向街道办反映或重选业委会),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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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质量瑕疵≠业主能拒交费,但企业必须“留证据”
一审法院支持物业费,却驳回了违约金请求,理由是“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服务有瑕疵”。张某平投诉的“高空抛物、外墙脱落”等问题虽属实,但法院认为:服务质量问题需通过沟通、整改解决,不能成为拒交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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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风险防范口诀

合同写清无死角,业委资质必查验;
服务过程全留痕,业主矛盾靠沟通。

物业纠纷中,企业常以为“合同签了就高枕无忧”,却忽略了程序合法性和服务细节。本案中,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之所以胜诉,核心在于合同条款完备+业委会程序合规+持续提供基础服务。企业若能在签约前做足功课、服务中全程留证,就能避免90%的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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