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验收后不能简单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但远程停机需谨慎操作-宜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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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5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9月30日,深圳某天成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甲方)签订《茶叶初加工自动化生产线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020190930-6),约定被告茶叶初制厂茶叶初加工自动化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原告的茶叶初加工自动化生产线系统设备,供货范围为:茶叶初加工自动化揉捻生产线系统设备一套[包含10台55型揉捻机自动化生产线系统(含30米输送机)、10台1**/120型复干机自动化生产线系统(含40米输送机)安装、调试],供货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前。合同价款:350000元,总价不包括相关税费,合同签订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30%合同款金额计105000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20%合同款金额计70000元;设备进场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0%金额计14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金额计35000元。在原告未收到全额货款之前,本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所有权仍为原告所有,原告有权对设备进行锁机及停机处理,被告应向最终用户声明本条款所有权约定,被告及其它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对抗本条款之约定。
2019年11月15日,深圳某天成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甲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茶叶初加工自动化生产线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020190930-6)作出如下变更:1、原合同条款:茶叶初加工自动化揉捻生产线系统设备一套[包含10台55型揉捻机自动化生产线系统(含30米输送机)、10台1/120型复干机自动化生产线系统(含40米输送机)安装、调试],现修改为:茶叶初加工自动化揉捻生产线系统设备一套[包含8台55型揉捻机自动化生产线系统(含24米输送机)、9台1/120型复干机自动化生产线系统(含36米输送机)安装、调试]。2、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修改为:合同价款:本合同金额为300000元,总价不包括相关税费,本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合同款金额计100000元;设备进场调试完成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金额计100000元;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完成当月开始每月28日前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合同款金额计9533元,付款期共为12个月,截止2021年3月28日前付清余款。
合同签订后,2020年5月10日,深圳某天成工程有限公司为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采购的茶叶自动化系统进行了安装调试,项目主要设备:茶叶自动揉捻机组、茶叶自动复干机组、杀青进料槽、茶叶自动打包机,由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使用单位负责人罗某凯签字。调试完成后,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已支付深圳某天成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含分期付款利息)228533元,余下设备款85863元未付。
另查明,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向深圳某天成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茶叶初加工自动化生产线系统安装使用后,因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未按期付款,深圳某天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7月31日对该系统进行了远程停机。
法院判决: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深圳某天成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85863元;驳回深圳某天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三、核心观点和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设备验收后,买方不能简单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关键在于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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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验收等于"收货认可":本案中,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罗某凯在《茶叶自动化系统调试验收报告》上明确签字确认"调试正常"。这在法律上就是对设备质量的认可。即便后来设备出现问题,也不能简单以此为由拒付货款,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处理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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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停机"合法但不恰当":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未收到全额货款前,卖方有权锁机停机",法院也认可这一条款的合法性。但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是加工鲜活茶叶的企业,在对方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22万多,占总款30万的76%)的情况下,卖方仍然采取停机措施,"处理欠妥"。这导致卖方虽然赢了设备款,却没能拿到违约金。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对卖方(设备供应方):
- 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避免模糊表述如"调试正常",应具体到各项技术指标
- 即使有远程停机的权利,也要谨慎使用,特别是对加工鲜活农产品的企业,停机可能导致巨大损失,反而会影响你追讨欠款
- 保留好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文件,避免被对方以"三无产品"为由质疑
- 欠款催收时,优先考虑发律师函、协商等温和方式,停机应作为最后手段
对买方(设备采购方):
- 验收时务必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当场提出并书面记录,不要轻易签字确认"调试正常"
- 如果设备真有问题,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保留证据(如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 即使设备有问题,也不能简单拒付全部货款,可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但必须有依据
- 对于鲜活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停机限制条款",明确约定什么情况下不能停机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主有个误区,认为"东西有问题我就不给钱"。但法律上,质量问题和付款义务是两回事!质量问题需要按合同约定另行解决,不能直接抵消付款义务。本案中,法院明确表示:"被告关于设备质量问题及停机造成的损失等问题于本案未作诉求,被告应依据双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另行主张权利。"这意味着宜都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可以另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拒付货款。
四、专业法律顾问让企业经营更安心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一份严谨的合同和专业的法律指导,能为企业避免多少不必要的损失!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机构,深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灵活合作模式,让您真正体验"专业法律服务不贵,企业风险防范值得"的理念。无论是合同审核、风险预警还是纠纷处理,我们的专业团队都能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让您专注于业务发展,不必为法律问题分心。选择专业法律顾问,就是为企业装上"法律安全阀",让您的企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