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异议无证据企业难逃付款责任 - 潜江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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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案号:(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56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1年11月21日,原告潜江某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氯氢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按每吨5500元的价格(一票制含税到厂价)购买原告生产的三氯氢硅60吨,原告在送货时需向被告提交货物数量、质检报告书,被告应在交货现场对货物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将验收情况记录于供货记录中,验收合格的才能进行数量清点。合同还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原告预付货款330000元,原告于同年12月5日向被告运送60吨三氯氢硅。当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16.02吨三氯氢硅(价值85392.14元)后,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
同时查明,2013年4月2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潜江某人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潜江某人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履行清算职责过程中,通知被告清偿上述债务。2013年5月13日,被告以原告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同时向其提交了进货检验不合格批量处置单一份。为此引发纠纷,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392.14元。
法院判决:被告湖北某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潜江某人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392.14元,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重大风险:主张产品质量问题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最终不仅不能免除付款义务,还要承担败诉后果。
让我们用大白话解释一下本案的关键点:
原告(卖方)已经破产了,管理人代表原告向被告(买方)追讨8万多元的货款。被告说:"货有问题,我不该付钱!"但法院问:"你有证据吗?"被告拿不出像样的证据,只有一张自己公司内部做的"不合格处置单",结果法院判被告必须付款。
为什么被告会输得这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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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有问题"不等于"确实有问题"
被告声称产品不合格,但既没有在收货时按合同约定做好现场检验记录,也没有及时通知卖方,更没有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仅凭自己公司内部的一张单子就想推翻债务,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
过了"黄金时间"再提质量异议,法院不认
本案中,货物是2011年12月交付的,而被告直到2013年5月才提出质量异议(此时卖方已经破产)。这么长时间才提异议,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像你买手机三个月后说"屏幕有问题",但既没及时去售后,又没保留购买时的完好证据,商家肯定不认。 -
证据链不完整,等于没证据
原告能赢是因为有完整的证据链: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发票、税务认证记录,环环相扣。而被告作为大公司,却连最基本的验收记录都没保留,导致"有理说不清"。
给企业的5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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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必验,验货必记
收到货物时,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当场检验,并填写《货物验收单》,双方签字确认。发现问题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不要只在微信上说说就完事。 -
证据要"三有":有时效、有形式、有链
- 时效:质量问题必须在合同约定或合理时间内提出(一般不超过收货后15天)
- 形式:必须是书面通知,最好有邮寄凭证或对方签收回执
- 链条:从发现问题→通知对方→协商处理→留存样品,每个环节都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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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单子≠法律证据
自己公司做的"不合格报告""处置单",没有对方确认或第三方见证,在法庭上基本等于废纸。真有问题,赶紧联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报告。 -
合同里要写清楚"怎么验、何时验、验什么"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价格和数量,却忽视质量验收条款。正确的做法是:明确写清质量标准(如"符合GB/T XXXX-2020标准")、检验方法、异议期限(建议明确写"收货后7日内")。 -
对方破产别侥幸,积极应对是正道
当对方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来追债时,不要以为"反正对方快没了"就可以赖账。正确做法是:立即整理相关证据,主动与管理人沟通,提供完整材料。本案被告如果在破产初期就提交完整证据,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以为"东西在我手里,我有理",这是大错特错!法律只看证据,不看谁占着东西。就像本案,货早被被告用完了,却还拿"质量有问题"当挡箭牌,结果反而要额外多付8万多货款+1900多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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