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物抵债≠免交房!企业挂靠开发埋大雷,违约金拖十年翻倍-潜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潜江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38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6月,原潜江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乐活春天"项目的情况说明》,确认该项目实际出资人是郑某,系挂靠在公司名下,郑某拥有全权处置资产的权力。

2015年1月8日,原潜江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韩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韩某购买"乐活春天"项目一套房屋,总价245178元,付款方式为首付75178元,余款170000元办理银行贷款。

郑某是李某、韩某的亲戚,曾向李某、韩某及其子借款50万元。李某、韩某配合郑某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郑某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50万元借条。某乙项目部(郑某控制)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至2018年6月,此后停止还款。2016年12月1日郑某突然去世,项目部再未交房。2016年8月,原潜江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潜江市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

  1. 潜江市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必须向李某、韩某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
  2.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2451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日)。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挂靠经营≠责任甩锅,企业成"背锅侠"
本案中,"乐活春天"项目虽是郑某挂靠开发,但法院明确指出:挂靠协议只约束挂靠双方,不能对抗购房人。当郑某去世后,企业作为合同签约方,仍要承担交房和付违约金的责任。许多企业为赚管理费允许他人挂靠,却不知一旦出现纠纷,法院只会找"白纸黑字"的签约主体——你的公司。

企业防范要点

  • 拒绝"纯挂靠",必须参与项目监管(如共管资金账户、派驻财务);
  • 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实际开发方信息",避免购房人误认;
  • 若必须挂靠,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足额履约保证金。

风险二:以物抵债不签协议,等于埋下"定时炸弹"
李某、韩某名义上付了首付+按揭,实则是用50万元借款抵房款。但企业既没签书面抵债协议,也没约定"还清借款才交房",导致法院认定:抵债关系成立,企业必须交房。更致命的是,因未约定宽限期,违约金从2015年拖到2024年,本金24万竟产生8万多元违约金(判决时已累计)。

企业防范要点

  • 以物抵债必须单独签协议,写清"借款清偿完毕后XX日内交房";
  • 抵债房屋需办理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抵;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债未完成前不触发交房义务"。

风险三:忽视实际控制人风险,项目直接"烂尾"
郑某突然去世,企业既未接管项目,也未及时处理按揭还款(导致银行扣划保证金),放任项目停滞9年。法院认为:企业作为签约主体,不能以"实际控制人去世"免责。类似情况在房企暴雷中极为常见——老板跑路/去世后,企业因无人决策导致项目停摆,最终被购房者集体索赔。

企业防范要点

  • 对实际控制人购买"关键人物保险",约定意外事件触发项目接管条款;
  •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代表人空缺应急机制"(如董事会自动接管);
  • 定期核查项目还款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接管账户。

给企业的关键提醒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法律只看"合同签名",不看"实际操作"。企业以为"挂靠省事""口头抵债方便",却因缺乏法律闭环付出惨重代价——拖十年的违约金足以抵半套房!尤其在当前楼市下行期,此类纠纷正集中爆发。

征和律师行动建议
企业需建立"合同履行动态监控"机制:

  1. 每月核对重点合同履行节点(如交房、还款);
  2. 对挂靠/抵债类项目设置"双签制度"(业务+法务);
  3. 高风险项目每季度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我们已为300+企业搭建"合同履行监控系统",从源头拦截90%潜在纠纷,让您省心经营无后顾之忧。

(注:本文案例信息已按规范脱敏处理,人名、企业名称参照司法实践简化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