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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尽管理职责致寄宿学生受伤需承担主要责任-汉川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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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968号(一审)、(2025)鄂09民终1713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张某(2013年1月出生)与汉川某校建立教育管理关系并寄宿学习。2024年5月27日午休时,张某在相邻宿舍与其他同学做游戏,不慎从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导致双侧额部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事发后,班主任程某老师陪同其在汉川市某医院、武汉某医院住院11天,医疗费34256.59元(其中某乙保险公司和某丁保险公司已赔付25845.39元,实际支出8411.2元)。2024年9月,司法鉴定认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180天,营养期180天。汉川某校已垫付60000元。
汉川某校在某某联合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每人死亡责任限额40万元)及附加无过失保险。一审法院判决:汉川某校对张某承担80%赔偿责任(损失总额139044.9元),某某联合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7235.92元,汉川某校另赔精神抚慰金4000元(已超付56000元需返还)。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学校和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关键点

1. 寄宿机构管理漏洞=赔偿大风险
本案中,11岁的张某午休时从床上坠落受伤,法院认定汉川某校作为寄宿学校"未尽到充分管理保护职责",需承担80%责任。关键点在于:

2. 保险免责条款"不提示=无效",别被合同坑了
保险公司主张"张某系自伤,按条款免赔",但法院驳回理由直击要害:

3. "自伤"≠"意外",未成年人伤害慎用免责借口
保险公司称"张某从床坠落属自伤",但法院明确:

给企业的真心话:本案中汉川某校因管理疏忽多赔10万元,保险公司因条款提示不足败诉。现实中,90%的企业纠纷源于"以为没事"的小疏忽:

  • 学校没记录生活老师巡查时间 → 被判管理失职
  • 保险公司用格式合同隐藏免责条款 → 赔偿责任跑不掉
    风险防范没有"差不多"——一次安全培训记录、一份清晰的保险条款确认书,可能就是百万赔偿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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