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尽管理职责致寄宿学生受伤需承担主要责任-汉川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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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968号(一审)、(2025)鄂09民终1713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张某(2013年1月出生)与汉川某校建立教育管理关系并寄宿学习。2024年5月27日午休时,张某在相邻宿舍与其他同学做游戏,不慎从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导致双侧额部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事发后,班主任程某老师陪同其在汉川市某医院、武汉某医院住院11天,医疗费34256.59元(其中某乙保险公司和某丁保险公司已赔付25845.39元,实际支出8411.2元)。2024年9月,司法鉴定认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180天,营养期180天。汉川某校已垫付60000元。
汉川某校在某某联合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每人死亡责任限额40万元)及附加无过失保险。一审法院判决:汉川某校对张某承担80%赔偿责任(损失总额139044.9元),某某联合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7235.92元,汉川某校另赔精神抚慰金4000元(已超付56000元需返还)。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学校和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关键点
1. 寄宿机构管理漏洞=赔偿大风险
本案中,11岁的张某午休时从床上坠落受伤,法院认定汉川某校作为寄宿学校"未尽到充分管理保护职责",需承担80%责任。关键点在于:
- 法律要求更高: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寄宿学生),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三重义务,不能简单以"学生自己不小心"推责。
- 举证责任倒置:学校需自证已尽责(如提供监控记录、生活老师巡查日志、安全教育记录),否则直接推定过错。
- 企业启示:幼儿园、培训机构、工厂宿舍等涉及人员管理的单位,必须建立可追溯的安全管理制度。例如:午休时段安排专人巡查、高床加装护栏、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并保留书面记录——这些看似麻烦的步骤,能避免百万级赔偿。
2. 保险免责条款"不提示=无效",别被合同坑了
保险公司主张"张某系自伤,按条款免赔",但法院驳回理由直击要害:
- 免责条款必须"亮出来":保险公司未向汉川某校提供完整《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仅提交了投保单(未列明"自伤免赔")。
- 必须"说明白":即使合同有免责条款,也需用加粗字体、单独签字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否则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7条)。
- 企业启示:购买保险时别只签投保单!务必:
✓ 要求保险公司书面提供完整条款
✓ 重点核对"责任免除"部分(拍照留存)
✓ 对模糊表述(如"自伤""间接损失")要求书面解释
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一句"合同有约定",你就只能自认倒霉。
3. "自伤"≠"意外",未成年人伤害慎用免责借口
保险公司称"张某从床坠落属自伤",但法院明确:
- 法律定义严格:"自伤"指主观故意伤害自己(如跳楼、割腕),而11岁孩子做游戏不慎坠落纯属意外。
- 生活常识优先:法官指出"不符合一般人对自伤的认知",尤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下),几乎不可能认定"自伤"。
- 企业启示:发生员工、学员意外伤害时,切勿套用"自伤""自杀"推责。正确做法:
① 立即现场取证(视频、目击证人)
② 区分"意外"与"故意"(需医学证明)
③ 主动协商而非硬扛——本案汉川某校若及时完善安全管理,本可避免80%责任。
给企业的真心话:本案中汉川某校因管理疏忽多赔10万元,保险公司因条款提示不足败诉。现实中,90%的企业纠纷源于"以为没事"的小疏忽:
- 学校没记录生活老师巡查时间 → 被判管理失职
- 保险公司用格式合同隐藏免责条款 → 赔偿责任跑不掉
风险防范没有"差不多"——一次安全培训记录、一份清晰的保险条款确认书,可能就是百万赔偿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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