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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集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宜城公司决议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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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案号:(2021)鄂06民终20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9年12月20日,宜城某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董事会人员为杨某红、张某、林某昌、蔡某、廖某、于某、沙某、孙某红、袁某9人。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由董事长负责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董事通过。

2016年11月8日,法院根据宜城某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该公司重整。2018年7月30日,法院裁定批准宜城某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止重整程序,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2019年6月6日和6月22日,某投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推举袁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但未办理变更登记。

2019年12月13日下午,某投公司在宜城法院召开会议,到会董事杨某红、张某、黄运峰(廖某代理人)、杨艳(蔡某代理人)、杨洪武(于某代理人)、孙某红、袁某、沙某(袁某代理)共8人,会议通过决议免去杨某红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袁某为董事长。2020年1月13日,某投公司召开另一次会议,到会董事廖某(黄运峰代理)、蔡某(杨艳代理)、于某(杨洪武代理)、孙某红、袁某、沙某(袁某代理)共6人,会议通过决议确认前次董事会决议有效并决定更换印章。

孙某忠作为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这两次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忠的诉讼请求,认为两次董事会的召集形式及决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3日的会议实际上是由法院和管理人主持召开的协调会,并非按公司法规定的正式董事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宜城某投有限公司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一个重要警钟:公司开会不能"随随便便",程序不对,决议可能"白开"!

许多企业老板和高管可能认为:"反正大家都同意了,开个会把事情定下来就行",或者"微信群里一通知,大家来商量一下就成了"。但法律可不是这么看的!本案中,宜城某投有限公司就是因为把法院协调会当成了正式董事会,结果两份重要决议全部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前期所有工作都付之东流。

企业最容易忽视的四个致命问题:

  1. 会议性质混淆不清:法院协调会≠董事会!法院召开的会议是为了推进重整工作,目的是协调矛盾,不是按公司治理程序作出的决策。企业必须分清哪些是外部协调事项,哪些是公司内部决策事项,不能混为一谈。

  2. 召集人资格不合法: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但本案中会议是由法院和管理人召集的。就像学校的班会必须由班长组织,不能由校外人士随便召开一样,公司决策必须由公司内部有权人员按程序召集。

  3. 通知程序"走过场":虽然公司在微信群发了通知,但法院查明这并非按《公司法》规定的正式通知。微信群通知不能替代正式的书面通知,特别是在公司处于特殊状态(如重整)时,程序要求更为严格。

  4. 决议基础"空中楼阁":第二次董事会决议是建立在第一次决议基础上的,第一次决议不成立,第二次自然也不成立。就像盖房子,地基不牢,上层建筑再漂亮也是危房!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开会对号入座:区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不同会议类型,每次开会前先确认:这是什么会?谁有权召集?谁必须参加?按什么程序走?避免把"茶话会"当成"决策会"。

通知要"真到位":必须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前足够时间(通常是5天)以正式方式通知,不能仅靠微信群、电话或口头通知。建议保留通知发出的证据(如邮件回执、快递单等)。

参会人员要"真身份":确保只有董事本人或公司章程允许的代理人才能参与表决,不能随便让其他人代替。代理参会的,必须有合法授权文件。

全程留痕"有凭据":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票等材料要完整保存。特别是争议较大的决议,建议全程录音录像,防止日后说不清。

现实中,很多企业因为"怕麻烦"或"图省事",在召开重要会议时简化程序,结果埋下巨大隐患。一个看似"大家都同意"的决议,可能因为程序瑕疵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导致企业前期投入的时间、人力、财力全部浪费,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股东纠纷。

记住:公司治理中,程序和内容同样重要! 与其事后花大代价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功夫把程序走规范。建议企业在召开重要会议前,对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逐条检查,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会议程序合法合规,让企业的每一项决策都经得起法律检验。毕竟,"规矩"不是束缚企业的绳索,而是保护企业安全航行的护航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