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期间内公告催收无效,保证责任将消灭-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天门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3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30日,天门市某有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向天门农商行贷款500万元,天门市兴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熊某华、马某娥、熊某向某甲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以个人全部财产为某乙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期间为某甲公司代偿之日起三年。

贷款到期后,某乙公司未能还款,某甲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代偿本金400万元。2021年11月15日,某乙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资金占用利息456207.89元未付。某甲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利息,并要求熊某华、马某娥、熊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甲公司曾在2021年7月26日、2022年7月21日和2024年5月24日多次在《天门日报》上刊登公告,要求马某娥、熊某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查明,马某娥、熊某的通讯地址和电话明确,且熊某还是天门农商行的员工。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向某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56207.89元;熊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某甲公司要求马某娥、熊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马某娥、熊某的保证责任已消灭。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保证期间内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主张权利,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1. 保证期间不是"橡皮筋",不会自动延长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在诉讼时效内(通常3年)起诉就行,但保证期间完全不同!本案中,马某娥、熊某的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为"代偿之日起三年",即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某甲公司2024年11月1日才起诉,已经超出这个期限。

风险提示: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就像手机流量月底自动清零一样,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企业务必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切勿等到临近届满才行动。

2. 公告催收不是"万能钥匙",用错地方等于没催

某甲公司觉得在报纸上发个公告就算"尽到义务"了,但法院明确指出:只有保证人"下落不明"时,才能用公告方式催收,而且必须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本案中:

风险提示:给通讯明确的保证人发公告,就像给邻居发快递却非要寄到省城报纸上——对方根本收不到!企业催收时要"对症下药":

3. 起诉时间以"法院收案"为准,不是"你寄材料"的时间

某甲公司声称2024年6月25日就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系统显示2024年11月1日才立案。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提前提交,法院不认可这个时间点。

风险提示:企业打官司别玩"时间游戏"!务必: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避免模糊表述如"长期有效"
  2. 权利行使时
    • 制作《催收记录表》,详细记载每次催收方式、时间、对象
    • 重要催收必须保留证据:签收单、邮寄回执、短信截图等
    • 地市级企业避免使用地市级报纸公告,至少要选省级报纸
  3. 风险预警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3个月启动催收程序,预留补救时间

本案中,如果某甲公司能直接向熊某(银行员工)送达催收函,或者用EMS寄到其工作单位,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企业必须主动、规范地行使权利。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类似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后付款"模式——您可先体验1个月服务,满意后再正式签约。我们擅长用通俗语言解读法律风险,帮企业把"事后救火"变成"事前防火",让法律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航者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