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章管理不善致公司承担个人借款责任-赤壁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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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286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10日,郑某源以赤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平现金借款10万元。当日,郑某源向陈某平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4月还2万元、5月还2万元、6月还3万元、7月还3万元;若不按期还款,则从借款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郑某源在借条上签名并加盖某实业公司公章。2021年10月31日和12月1日,郑某源通过微信分两次共支付利息5000元。2022年8月21日郑某源去世,其女郑某为法定继承人,但于2022年11月17日声明放弃继承其遗产。另查明,某实业公司成立于2000年,郑某持股60%,郑某源持股40%;郑某源与卢某珍已于2006年离婚。诉讼中,原告陈某平自愿撤回对卢某珍、郑某的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偿还陈某平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4年10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4%计算,已付5000元利息需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公章就是“钱袋子”,乱盖等于白送钱!
核心风险点:
这起案件暴露了企业最易忽视的“致命漏洞”——公章管理失控。郑某源仅是公司股东(持股40%),却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盖章借款,法院直接认定公司需还钱!为什么?因为公章代表公司意志,只要借条盖了公司章,哪怕实际是个人借款,公司也得“背锅”。更危险的是:
- 盖章即担责:郑某源签字+盖章的行为,让陈某平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借款”,法院据此判公司还款(《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原则)。
- 时效差点“翻车”:借款发生在2014年,若郑某源2021年不付那5000元利息,诉讼时效一过(3年),公司可能一分钱都不用还!但因这两次还款,时效重新计算,公司彻底“跑不掉”。
- 继承人“甩锅”成功:郑某源去世后,女儿郑某声明放弃继承遗产,立刻免除了还款责任(《民法典》第1161条),但公司债务却无法转移,最终全由公司扛下。
企业紧急避坑指南:
✅ 公章必须“锁进保险箱”
- 严禁将公章交给股东、员工随意携带!建立“用章申请-领导审批-专人登记”制度,每次盖章必须留存文件复印件和审批记录。
- 特别提醒:股东或高管以“公司名义”借款时,必须同步要求其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否则一律不盖章!
✅ 借款合同要“三看清”
- 看清借款人:若实际是个人借款,绝对不能盖公司章!应在合同中明确写“借款人:XXX(个人)”,公司仅作担保时,必须注明“担保责任范围”。
- 看清还款计划:本案借条写“4月还2万、5月还2万……”,但总和仅10万(2+2+3+3=10),看似合理实则埋雷——若实际还款金额不符,易引发利息争议。
- 看清利息表述:直接写“年利率XX%”(如“年利率14.8%”),避免“月息2分”等模糊说法,防止法院调整利率。
✅ 债务“防火墙”要早建
- 定期核查公司对外担保和借款,发现股东私盖公章立即报警并登报声明作废。
- 时效别“睡过头”:即使欠款多年,也别像本案公司一样“装鸵鸟”。若收到催款,3年内至少让对方签一次还款确认书,否则时效一过债务自动“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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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要求,人名及企业名称已按规则改写:陈某平→陈某平,赤壁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源→郑某源,卢某珍→卢某珍,郑某→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