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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必须6个月内主张-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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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您是否以为工程款可以慢慢催收,甚至分几年支付也没关系?这个真实案例敲响了警钟:如果施工方没在约定付款日起6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哪怕合同写了“分三年付清”,也可能彻底丧失对厂房拍卖款的优先拿钱权利。下面用大白话帮您拆解风险,教您提前避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1087民初10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6年4月7日,湖北某联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松滋某豪有限公司签订车间土建及装饰工程合同。同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由湖北某联有限公司为甲方承建其生产车间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按900元/㎡计算工程价款,建筑总面积3200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288万元。工程款具体支付时间为工程全部竣工后付款20%,即576000元;取得三证(施工合格证、消防合格证、房产证)及决算完成后,两个月内付20%的工程款576000元;剩余60%的工程余款,分三年付清,第一年给付10%,第二年给付20%(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付息给乙方),第三年给付30%(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付息给乙方)。2017年1月16日,本案工程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至2019年7月31日,松滋某豪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55000元,下欠工程款1425000元。2017年10月19日,松滋市某豪制衣有限公司变更为松滋某豪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法院判松滋某豪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2.5万元及利息,但驳回了湖北某联有限公司要求对厂房拍卖款优先拿钱的请求(理由是超过了法定期限)。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施工方彻底丢了“优先拿钱”的权利。


三、核心风险:为什么“分年付款”反而让企业丢了钱?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点在于:合同明明写了工程款“分三年付清”,施工方却因没在第一笔款逾期后6个月内行动,直接丧失了对厂房的优先受偿权(简单说,就是欠钱不还时,施工方本可优先从厂房卖的钱里拿回工程款,但法院不认了)。

关键教训就两条

  1. “分年付款”≠“慢慢主张权利”
    很多企业以为:“反正合同写了第三年才付清最后一笔,我等钱彻底拿不到再催也不迟。”大错特错!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期限是从“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6个月(2021年前的案子适用旧规),不是从最后一笔款到期日算。本案中:

    • 合同约定2017年12月前付第一笔10%(28.8万元),但甲方没付;
    • 施工方却等到2019年7月后才起诉,此时距首次应付款日已超2年,远超6个月期限。

      企业避坑指南:签合同时,如果工程款分期支付,务必在每期付款日逾期后立即书面催款(比如发函、邮件),并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别等“拖到最后”,可能黄花菜都凉了!

  2. 新旧法规别混淆,期限卡死别侥幸
    施工方上诉时辩称:“新司法解释规定优先权最长18个月,我还能再等。”但法院指出:案子发生在新法规生效前(2021年1月1日前),必须按旧规的6个月算。因为甲方2019年7月就停付了,施工方没及时行动,权利自动失效。

    企业避坑指南

    • 合同里明确写清每期付款的具体截止日(比如“2025年12月31日前付10%”),别用模糊表述;
    • 一旦甲方逾期,6个月内必须起诉或发律师函主张权利,哪怕只欠一小部分钱——这是保住“优先拿钱权”的生死线!

总结一句话:工程款分期支付是好事,但权利不等人。企业要么在合同里约定“整体工程款到期日”,要么每期逾期后火速行动,否则“分期”变“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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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案号:(2021)鄂1087民初1093号),企业名称及人名已做匿名化处理。法律规则随政策调整,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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