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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个人不兜底,股东员工慎签收货物-宜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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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48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冷某坎系修水县某某橡塑颜料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被告段某林系宜城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鞋业公司)监事及原股东(2023年4月14日退出)。2023年2月21日、24日,修水县某某橡塑颜料有限公司向某鞋业公司出售两批次鞋材颜料,货款43750元。段某林代表某鞋业公司收货并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2023年4月15日,段某林安排他人通过微信向冷某坎转账20000元,尚欠23750元未付。后修水县某某橡塑颜料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冷某坎,并通过短信向段某林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法院判决:某鞋业公司需向冷某坎支付货款23750元及利息(自2024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驳回冷某坎对段某林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员工签字可能让公司"背锅"
段某林在送货单上签收货物,法院认定这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很多企业老板不知道:只要员工在业务中签字时表明是"代表公司"(比如写"某鞋业公司收"或盖部门章),后续债务就和员工个人无关,全部由公司承担!企业应对方案

风险二:债权转让通知不到位,钱可能白转
本案中债权转让之所以有效,关键在于冷某坎用短信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很多企业转让债权时犯两个错误:

  1. 只口头通知债务人(法律不认!)
  2. 转让金额算错(本案中转让协议写了43750元,但实际欠款是23750元,差点导致转让无效)
    企业应对方案
    • 转让债权必须用书面形式(短信/邮件/邮寄都算)
    • 通知里写清"欠款XX元",并附上原始合同和付款记录
    • 转让前核对账目,像本案这样多写金额反而会引发纠纷

风险三:股东≠公司,但操作不当会"破财"
段某林作为原股东(持股39%)被起诉,法院却判他不用赔钱。核心原因是:公司不是一人公司时,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但现实中很多企业栽在这两点:

企业主一句话自查清单

✅ 签收货物时是否注明"代表XX公司"?
✅ 债权转让是否发过书面通知?
✅ 公司账和股东钱包是否严格分开?
只要守住这三条底线,就能避开90%的"个人替公司还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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