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将面临高额违约金和律师费 -老河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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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2民初19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15日,葛洲坝老河口商某有限公司(原告)与湖北某固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11、K12、K13号楼所需预拌混凝土,总数量约12000立方米,总价款约3240000元,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付款方式为每2000方结算一次,被告支付货款70%,余款在主体封顶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每天按总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合同履行完毕后,2020年8月底,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函》,载明被告欠货款1623212元。2020年9月3日,被告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信息证明无误”。但被告仍未付款,原告遂起诉。另查明,供货合同已于2017年10月27日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162321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日1‰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付款日的违约金;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差旅费5000元和超额律师费)。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小疏忽酿大祸”问题。原告卖混凝土给被告,货早就送完了,被告也在对账函上盖章认了欠款,但就是拖着不付钱。结果呢?法院不仅判被告还钱,还要额外付违约金和律师费!不过,法院也“手下留情”了:合同里写的违约金是每天千分之三(太高了,一年算下来比高利贷还狠),法院直接砍到千分之一;律师费5万元也觉得太离谱,只支持了1万元。
对企业来说,这3个风险点必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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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确认”就是铁证,别当儿戏!
被告在对账函上盖了公章,相当于亲手给自己“签字画押”。现实中,很多企业觉得“对个账而已,随便盖个章”,结果对方拿着这张纸直接上法院,你连辩解的机会都没了。建议: 任何对账文件都要专人审核,确认金额无误再盖章;平时养成习惯,每笔业务留好送货单、签收记录,避免“哑巴吃黄连”。 -
违约金别“狮子大开口”,否则法院不认!
合同里写“每天罚千分之三”,听起来很解气,但法院一看:这比银行贷款利息高好几倍,明显不合理!最后只按千分之一判。建议: 约定违约金时参考市场标准(比如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1.5倍),太高反而让条款失效,还显得企业不专业。 -
律师费写进合同≠能全拿回来,合理才是王道!
原告明明在合同里写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但法院为啥只支持1万?因为5万律师费对160万货款来说太夸张了(正常收费可能就1-2万)。建议: 合同里写清“律师费按实际发生且合理金额承担”,打官司时提供正规发票,别让法院觉得你在“趁火打劫”。
总结一句话: 做生意不怕签合同,怕的是合同签得“太任性”、执行时“太随意”。对账是最后一道安全阀,违约金是双刃剑,律师费是备用武器——用对了护航,用错了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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