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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施工合同导致企业多付工程款利息 - 老河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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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17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进入《奥星公馆》C9、C10、C11(原编号为A6-A12)楼栋桩基工程项目开始打桩施工,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桩基施工进度表记载2014年10月25日施工完毕。2015年8月18日,检测中心对《奥星公馆》C9、C10、C1基桩作出基桩静压检测临时结果,确认质量合格。老河口某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和9月30日分别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和25万元。2017年7月11日,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起诉,要求老河口某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00780.36元及从2015年4月29日起算的利息。
经司法鉴定,工程总造价为3414838.38元,扣除已支付的125万元,剩余工程款为2164838.38元。法院判决老河口某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及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2万元鉴定费。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河口某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额外负担2万多元诉讼费。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不签书面合同、拖延结算,可能让企业白掏几十万“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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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注:文中公司名称已按司法实践要求匿名化处理,案例细节源于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