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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破产后仍需还款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日-丹江口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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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35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25日,湖北某公司向丹江口市某公司借款190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10‰,逾期后按借款总额的20‰计付违约金。周某、王某、王某2、陈某四人向丹江口市某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承诺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至本息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丹江口市某公司通过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将190万元支付给湖北某公司。2021年12月25日,湖北某公司与丹江口市某公司签订展期协议,延长借款期限一年,周某等四人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到期日起两年。2024年8月1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北某公司的破产申请,2024年9月13日将案件移送至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湖北某公司破产。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周某、王某、王某2、陈某四人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丹江口市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并以1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8%支付利息至2024年8月19日止;同时驳回了丹江口市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额外律师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当主债务人(借钱的企业)破产时,担保人(为借款作保的人)仍要“兜底”还款,但利息只算到破产申请受理那天,且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法律红线。 为什么这么说?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两点:

  1. 担保责任不因破产消失:湖北某公司破产了,但周某等四人作为担保人,必须继续还钱。这是因为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债务人倒了,担保人照样要“背锅”。企业作为担保人时,千万别觉得“钱不是我用的,不用管”,这种想法会吃大亏。
  2. 利息计算有“刹车”:合同里约定的月利率10‰加逾期违约金20‰,算下来远超法定上限(年利率14.8%)。法院直接“砍掉”超标部分,利息只算到2024年8月19日(破产申请受理日)。法律明确规定,破产申请一受理,利息就“停表”,再多的违约金、复利法院也不认。

企业该怎么做?

这个案子就像开车没系安全带——看似小事,出事时却要自己扛。企业常为朋友或客户作保,结果主债务人一破产,自己反而背上百万债务。记住:担保不是“帮个忙”,而是真金白银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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