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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未兑付不视为工程款已支付-长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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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754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5月22日,南京某公司与某z公司签订《合肥某a二期二标工程外墙保温系统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某z公司将合肥某a二期二标外墙保温系统工程分包给南京某公司施工;合同暂定价为5000000元,实际产值以项目实际发生量为准;支付方式为按月进度65%支付进度款、年底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完工后通过验收公司审核后付至95%、余款5%待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另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43#、45#、39#、32#楼铝膜外墙非保温抹灰工程施工,单价为23元每平方;增加外墙EPS线条施工并约定了线条的规格、单价。

2020年8月10日,某z公司与南京某公司签订《ALC墙板买卖合同》,约定:某z公司将合肥某a二期工程中的ALC墙板工程分包给南京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100mm厚墙板1330元每立方米,200mm厚墙板1198元每立方米,工程结算按蓝图施工面积计算;支付方式为以实际每月完成的产值70%支付、安装全部结束后6个月内验收结算并支付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南京某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2021年5月30日,案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因工程结算争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工程总造价8244821.14元。

某z公司主张已支付工程款8256879.97元,其中包括7116000元的已付款和1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这些汇票均未获承兑)。另外,某z公司还主张应扣除5000元违约金和53900元垃圾清运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1)10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未获承兑,且南京某公司已向后手清偿,不能算作已付款;2)某z公司单方制作的扣款材料依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可;3)某z公司已实际支付工程款7116000元。

判决结果:某z公司需支付南京某公司工程款1128821.14元及利息;某z公司需支付南京某公司鉴定费45000元;驳回南京某公司对合肥某c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南京某公司的其他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收到商业承兑汇票不等于工程款已到账! 很多企业以为背书转让汇票就完成了付款,但实际情况可能大相径庭。

1.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比你想象的更大

在本案中,某z公司认为已通过背书转让6张总计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完成了付款,但法院查明这些汇票最终全部未获兑付。南京某公司作为被背书人,不仅没收到钱,还不得不向后手(即接受汇票的下一家企业)再次付款,总计损失100多万元。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2. 单方扣款必须有依据,否则法院不认

某z公司主张扣除58900元(包括5000元违约金和53900元垃圾清运费),但因这些扣款材料是某z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南京某公司签字确认,法院最终不予认可。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3. 分包合同纠纷一般不能"告发包方"

南京某公司试图要求发包方合肥某c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这是合法的分包关系,南京某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某z公司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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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人名、公司名已做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