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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字即担责,职务行为抗辩难成立——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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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767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北京某公司因芜湖某产业园幕墙工程需要,向合肥某公司购买玻璃,双方于2023年5月12日签订《建筑玻璃制品购销合同》。合肥某公司按约定交付货物后,双方于2023年11月30日结算确认北京某公司欠款235406.83元。2024年1月6日,北京某公司向合肥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总欠款233852.01元,并承诺分期支付:2024年1月20日前付8万元,2月5日前付153852.01元;若逾期,需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黄某、闫某在承诺函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明确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后,北京某公司未支付任何欠款。合肥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利息、律师费6000元,并要求黄某、闫某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辩称“货款已含利润故不付利息”“公司经营困难需延期付款”;黄某辩称“签字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担责”“闫某是临时员工无担责能力”。

法院判决结果

  1. 北京某公司10日内支付合肥某公司货款233852.01元及利息(按LPR三倍计算)、律师费6000元;
  2. 黄某、闫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担保签字≠走过场!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醒的核心问题:员工以个人名义签字担保,能否用“我是公司员工”当“免死金牌”?

关键教训

  1. “职务行为”不是挡箭牌
    黄某作为北京某公司100%持股股东,在《付款承诺函》中明确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并写下“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这属于个人担保行为,与职务无关!即使他是公司员工或股东,只要签字时表明“担保人”身份,就必须用个人财产赔钱。企业员工千万别以为“代表公司签字”就能免责——签字前看清落款身份:是“公司代表”还是“我个人”?

  2. “没能力赔”不是理由
    闫某被列为被告却未出庭,法院直接判其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很多员工碍于情面签字,事后哭诉“我没钱赔”。但法律只看签字时是否自愿:微信记录显示黄某主动发送承诺函PDF,合肥某公司还特别要求他“用身份信息担保”,他仍同意签字。口头推脱没用,白纸黑字就是铁证!

  3. 违约成本高到吓人
    北京某公司以为“拖着不付最多付本金”,结果被判按LPR三倍付利息(2024年LPR约3.45%,三倍即10.35%年息)!更别说额外赔6000元律师费。合同里一句“逾期按LPR三倍付违约金”,可能让23万欠款一年变25.4万!

企业风控实操建议
担保协议必须“三看清”

员工签字前必做两件事

  1. 向公司法务确认“这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2. 拒绝在空白文件或“担保人”栏签字——哪怕老板说“只是走流程”。

合同里埋好“保险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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