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不等于公司授权-长丰占有保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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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占有保护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47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06年8月1日,某县苗圃(现更名为"长丰县某苗圃")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长丰县苗圃把长丰县苗圃北场1#、3#、5#约300亩(以实测为准)土地使用权出租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养殖;出租的土地东至杜集乡团结村小岗队农田,南到朱巷镇羊荒村街北队农田,西至朱巷镇羊荒村上马队农田,北至杜集乡胜利村王岗队农田;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为30年整,自2006年8月1日至2036年7月31日止;土地租金为2006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为免费使用期,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年租金为260元每亩,2012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年租金为350元每亩,2020年8月1日至2036年7月31日年租金为400元每亩。另,本院关联案件查询获取的本院审理的(2023)皖0121民初6957号长丰县某苗圃诉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长丰县某苗圃诉称涉案某公司实际承租的土地面积为154.2亩。该案中调解某公司应支付长丰县某苗圃2016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土地租金354660元。
另查明,某公司自述,2008年为响应禁牧政策,其公司在涉案承租地上的牛棚和奶牛养殖基地遭遇雪灾压塌后,因修复需要大量资金,其公司便没有在案涉土地上再进行投入和留守管理。
再查明,根据三被告提供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出具给邓某的《委托书》(三被告提供的系复印件,并陈述原件在邓某手中)载明:"特委托邓某为我杨某负责处理某林场全部资本资产物品土地等事宜,请各有关人员予与配合,委托人杨某,2016.11月1日"。另,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杨某未到庭就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及相关委托事项接受法庭询问。2017年11月30日,甲方邓某与乙方胡某签订《养殖场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经双方协商,就有关羊荒林场养殖场租赁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朱巷镇某林场租赁给乙方从事生猪等养殖生产活动,场地范围东至养殖场东边围栏(与良田交界),南至栏舍南墙面6米处水槽外墙,西至村村通水泥路路边,北至栏舍北墙6米处水槽外墙,四栋栏舍面积共计3536.8平方米,租赁范围内其他小棚舍、房屋及附属物,乙方可免费使用,另外甲方免费提供一口塘坝及水池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限拾玖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三、租赁费第一年(2018年)租金伍万元整,其余年度每年租金陆万伍仟元整……;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养殖场地租赁协议书》落款甲方签字处邓某签名,乙方签字处胡某与胡小某均签名。同时,该《养殖场地租赁协议书》还约定租金支付至邓某账户。诉讼过程中,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要求返还的涉案土地面积,胡小某等被告自认占用涉案土地约20亩。
同时查明,胡某与胡小某系父子关系。涉案某公司要求返还的土地目前由胡小某以胡某养殖场和某公司的名义进行生猪养殖。某公司主张的土地占用损失系按照邓某与胡某、胡某签订的《养殖场地租赁协议书》中有关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从2018年开始计算五年半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长丰县某养殖场、合肥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排除妨碍并返还土地;在10日内支付占地损失4142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按6.5万元/年标准索赔35.75万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老板乱签字惹的祸"!原告公司老板杨某给邓某写了个委托书,写的是"特委托邓某为我杨某负责处理...",关键问题就出在这个"我杨某"上——法院认为这是杨某以个人名义委托,不是代表公司,所以邓某后来把公司土地租给别人的合同对公司无效。
很多企业老板都有个误区: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写个字、签个名就等于公司行为。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定的!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签字用词要精准
千万别写"为我某某",而要明确写"代表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像你去银行办业务,必须说"我是某某公司的代理人",不能说"我是某某,来办点事"。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第二,公章比签名更重要
委托书上一定要盖公司公章。光有老板签名就像没盖章的欠条,真打起官司来对方完全可以不认账。本案中杨某的委托书连公章都没有,法院当然认定是个人行为。
第三,资产别当"甩手掌柜"
原告公司从2008年雪灾后就不管不问,直到2021年才发现土地被占。企业资产长期无人看管,就像把钱包扔在马路上,等丢了才想起来找,损失很可能无法全额追回(本案中法院只按原合同低价计算损失,没按实际市场价)。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所有对外委托必须使用统一模板:"兹授权XXX代表我公司处理XX事宜,授权范围包括..."
- 重要事务的委托书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每季度安排专人巡查公司资产,拍照留证
- 法定代表人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合作伙伴
- 收到他人声称获得公司授权的通知,必须通过公司官方渠道核实
记住:企业不是老板的"自留地",公司行为必须"名正言顺"。老板的个人行为≠公司行为,这是企业主最容易栽跟头的法律盲区!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远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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