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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对账单是讨债关键证据,企业交易必须留痕-南陵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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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223民初2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至2023年间,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为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服装绣品加工。双方曾签订合同金额为51750元的《绣花加工协议》一份,对加工品名、数量、单价、送货时间、地点均做约定。2021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绣花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加工的产品、数量及单价为“品名MVRH2340120红,数量36,单价1100,金额39600;品名MVRH2340120蓝,数量42,单价1100,金额46200;品名MVQS2340402,数量20,单价480,金额9600;品名MVSS2340401,数量16,单价550,金额8800。总金额104200.00”,合同第三条约定“产品交货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出货明细开具3%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应在30日内支付50%的货款,其余50%的货款应在60日内全部支付(自开票日期开始算时间)。”期间双方持续合作,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向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开具发票392810元,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陆续支付货款331950元。后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通过微信与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账,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来“上海手摇绣4.17对账单”,载明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共为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加工产品464件,总金额为482030元,其中89220元未开票,尚欠货款150080元。

法院判决: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已开票部分欠款60860元;南陵县某绣花加工厂开具89220元发票后,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需在30日内支付44610元,第31至60日内再付44610元;同时承担保全费1288元和案件受理费1687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微信记录就是“讨债利器”,企业必须学会留证据!
这个案子看似是“要加工费”,实则是证据大战:原告拿出了被告工作人员发的微信对账单,被告却只拿了一张自己后补的单价表。法院为什么判原告赢?关键就三点:

  1. “事前证据”比“事后证据”更可信:对账单是交易过程中被告主动发的,没受打官司影响;而被告后来自作主张调低价格的表格,法院一眼看穿“明显对自己有利”,直接不认账。
  2. 微信聊天就是“白纸黑字”:很多人以为微信不算数,但本案中,法院明确说“工作人员发的对账单”属于有效证据,因为能证明交易细节(数量、金额),还和之前合同单价吻合(比如红色款单价1100元,合同里也这么写)。
  3. 不开票=自己坑自己:原告有8万多元没开发票,法院说“这部分不能算逾期利息”,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开票后才付款”。结果原告少赚了一笔损失费,纯属自找麻烦!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对账必须“留痕”:每次和客户核对金额,一定用微信、邮件等文字形式确认(别说“下次补”),截图保存并备注时间、人员。口头说“欠15万”?没用!微信发个“截至X月X日,贵司欠款150080元,请确认”,对方回个“OK”,就是铁证!
合同付款条款要“死抠”:像本案“开票后30天付50%”这种话,必须写进合同。否则客户拖款,你连利息都算不了!另外,没开发票≠不用付款,但客户可能拿“没开票”当借口赖账,所以开票动作要快、要留底。
别信“疫情困难”借口:被告辩称“受疫情影响欠钱”,但法院根本不理——企业经营风险自己扛,不能转嫁给供应商!真遇到客户哭穷,立刻书面催款(微信也算),拖得越久越难要回。

最后提醒:生意场上没有“铁哥们”,只有“铁证据”。一次微信对账可能省下几万诉讼费,一次合同疏忽可能赔掉全年利润。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定制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实惠、性价比极高,可先试用15天满意再付款,从合同起草、交易留痕到纠纷预警,帮您把风险掐灭在萌芽状态,让您安心做生意、放心收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