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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认错主体企业要吃大亏-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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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124民初7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产经营各种土工格栅、玻纤格栅等工程材料的公司。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庐枞路一、二、三标段及浮山西路、泥河路、五里北路、泥砖路、张葛路、裴石路、经三路等建设工程后,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于2019年4月15日与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玻纤格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供方,向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玻纤格栅,交货地点为庐江工地,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合同签订后,自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根据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将价值237620元的合同标的物分别送往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浮山西路、泥河路、张葛路等项目工地。收到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货物后,相关建设工地项目人员分别以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浮山西路项目、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泥河路项目、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葛路项目的名义在材料出库单、销货清单上签名确认。此后,根据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所送货物的实际量,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支付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200元,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600元,合计58800元。现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尚有案涉178820元货款至今未得到清偿。

法院最终判决: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8820元及利息;驳回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对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和安徽中润某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签合同时认错"东家",钱可能永远要不回来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我送货到工地,工地挂着A公司的牌子,项目人员也签收了,那肯定是A公司欠我钱。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合同只认"签字盖章"的公司,不认"工地牌子"

在这个案例中,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错误一:把"项目工地"当成了"合同主体"

公司以为只要货物送到庐枞路、泥河路等工地,这些工地所属的所有公司(包括中益某分公司、中润某海公司)都应该一起付钱。但实际上,他们只和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了合同,送货单上虽然写了"浮山西路项目"、"泥河路项目",但都明确标注是"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X项目"。这就相当于送货单上写着"张三家的厨房"、"张三家的客厅",但欠钱的还是"张三"本人,不是厨房或客厅!

错误二:被"代付款"迷惑了双眼

有23200元是中益某分公司付的,35600元是虹达公司付的,这让安徽江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误以为这些公司也是"东家"。但法院明确指出:其他公司代付部分货款,不代表他们就是合同当事人。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朋友帮你付了部分钱,超市不会因此找你朋友要剩余的钱。

错误三:没搞清"谁中标谁负责"的真相

庐江乐某市政公司辩称部分工程是其他公司中标的,应该由那些公司付钱。但法院认为:合同是和庐江乐某市政公司签的,送货也是按他们的要求送的,所以不管工程实际是谁在做,都得由签合同的庐江乐某市政公司付钱。这就像你和甲公司签了采购合同,甲公司把工程转包给乙公司,但欠你的钱还得甲公司来付。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签合同前"三问":问清楚"你代表哪家公司签合同?"、"公司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公章和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别被"项目部经理"、"工地负责人"的头衔唬住,这些人都可能只是打工的!

  2. 送货单要"写全名":签收时必须写明"XX公司承建的XX项目",而不能只写"XX项目"。最好加上一句"本货物系XX公司向我方采购",避免日后扯皮。

  3. 付款方要"对上号":如果合同约定由A公司付款,就坚持只收A公司的钱。其他公司要代付,必须让A公司出具书面委托,否则就像本案一样,钱收到了却不能证明对方是合同当事人。

很多中小企业老板总说"都是熟人,签合同走个形式",结果一出问题才发现,连该找谁要钱都搞不清楚。在商业活动中,合同不是束缚,而是保护。认准合同主体,就像开车系好安全带——平时觉得麻烦,关键时刻能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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