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企业垫付费用需保留证据方可追偿-荆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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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8民终9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钟某联系、组织陈某等18人在荆门市东宝区某镇某道某工地修建小桥,18人中16人负责施工,2人负责做饭,均由钟某负责指挥、安排工资发放,陈某工资为210元/天。2019年9月20日早晨7点多,钟某尚未到达工地,陈某等人在桥下施工时,雷某要求陈某等3人移除桥上钢筋笼的支撑,以用起重机吊走钢筋笼,移动支撑时钢筋笼滚动将陈某腿部压伤。麻城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雷某,雷某又转包给钟某后,钟某雇请陈某等18人施工。陈某损失共计179686.19元,钟某已支付30500元。法院判决钟某与麻城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陈某损失77311.71元。麻城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46305元和31006.71元赔偿款,以及诉讼费799元、执行费365元。雷某声称已垫付47000元(其中32000元给钟某,15000元给陈某),但法院未予采信。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雷某返还麻城市某劳务有限公司35937.24元,钟某返还4021.74元。雷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违法分包企业垫付费用,必须保留“直接赔偿”证据,否则追偿时无法抵扣。
本案中,雷某声称垫付了4.7万元给受伤员工陈某,但只提供了两张借条(一张是钟某向雷某借款3.2万元,另一张是陈某向雷某借款1.5万元)。法院认为,借条只能证明是“私人借款”,不能证明是“代企业支付的赔偿款”。最终,雷某的垫付款未被抵扣,仍需全额返还。原因很简单:企业追偿时,垫付行为必须明确指向“赔偿用途”,且证据要能直接证明钱是用于支付受伤员工的损失,而不是个人借贷或工程款结算。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三招防范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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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工程包给“没资质”的人,否则连带责任跑不掉
麻城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把工程包给雷某,雷某又转包给钟某,两人都没有施工资质。结果员工受伤后,法院直接判三家企业“连坐”赔偿。很多老板觉得“分包出去就没事了”,其实大错特错!法律规定,如果把工程包给没资质的“包工头”,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简单说:工人出事,你赔钱后还得自己找“包工头”追回,但追回的前提是证据齐全。建议:签合同时,必须查验对方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合同里写明“如无资质,分包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垫付费用时,千万别用“借条”糊弄事
雷某的教训太典型:他垫钱时让钟某和陈某写的是“借条”,结果法院直接认定是私人借款。借条上写“今借到XX元”,和写“今收到工伤赔偿款XX元”,法律意义天差地别!前者是个人债务,后者才是企业赔偿。正确做法:- 付款时直接打给受伤员工或医院,并在转账备注写“陈某工伤赔偿款”;
- 要求员工签收《赔偿确认书》,注明“此款为XX公司代付的工伤赔偿,不作为借款”;
- 避免通过“包工头”中转垫付(如雷某把钱给钟某),否则说不清是工程款还是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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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要趁早,证据要“闭环”
雷某一审没出庭,二审才拿借条“翻旧账”,法院自然不认。企业垫付后,必须3步走:- 立即固定证据:保留付款凭证、员工收条、现场照片等,形成“付款-收钱-用途”的完整链条;
- 2年内主动追偿:法律规定追偿时效是2年,拖太久可能像本案钟某一样,因超时丧失抗辩权;
- 优先书面协商:垫付前和分包方签《垫付协议》,约定“此款从工程款扣除”或“后续由分包方返还”,比事后扯皮省心百倍。
一句话总结:分包工程先查资质,垫付费用留好“赔偿”凭证,别让“好心帮忙”变成“自己买单”。 企业日常经营中,看似简单的一步疏忽(如用错一张借条),可能让几十万元打水漂。老板们多花10分钟规范操作,就能避免一场官司!